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3837542
大小:62.9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3-01
《“法庭之友”介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庭之友”介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顾经仪宋海伟'自1995年WTO正式建立以来,作为WTO体系中具有核心作用的争端解决机制已运作
2、•年有余。从十年运作的情况來看,该机制对解决贸易纠纷,维护町0规则的严肃性和推动全球贸易进一步白由化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WTO前总干事鲁杰罗曾赞誉说,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艾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川的最独特的贡献。由丁客观形势的变化以及自身存在某些缺陷,该机制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庭之友”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即为其中之一。“法庭之友”源于拉丁文AmicusCuriaeBrief的
3、字面翻译,意指“法庭的朋友”,指没有被邀请的和表面上中立的旁观者。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是指对法院有疑问的事实或法律上的观点善意地提醒法院注意或向法院报告的人。通常即为对特定案件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具有专业特长或独到见解的专业人士,其向法院提供的书面协助报告将有助于法庭加深对特定案件的理解从而形成公正合理的判断。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而言,“法庭之友”是指争端解决机构以及争端当事方以外的其它组织和个人。从世贸组织的实践来看,主耍是环境组织、劳工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等非政府组织。(以下简称NGO)因此对于某些只能由国际法主体参加的司法性或准司法性程序,具体比如说WTO争端解决机制,“法庭之
4、友”能否介入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一、“法庭之友”介入的发展过程WTO第一案“1995年美国汽汕标准案”是与坏境有关的贸易争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屮,不仅相关争端当事方十分关注案件的进程,一些环保组织(NGO)尤其是在美国国内影响较大的环保组织,也纷纷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请求提交“法庭之友”卩面陈述。专家组对此一概予以拒绝.'随后,1996年美欧荷尔蒙案(该案编号为WT/DS26)的争端解决过程中,有关组织向专家组提供“法庭Z友”书面意见,但同样被专家组拒绝。'专家组认为,这种民间组织的报告应该交给争端当事方的政府,作为其支持政府立场的表现。:宜到1998年美国“海虾一海龟案”(案件编号WT/
5、DS58)中,“法庭之友”提交的报告首次得到肯定。该案被告美国在其上诉巾请中附加了二份由二组十几个环境组织共同作川的卩面陈述,原告印度、马来四亚、泰国以及巴基斯坦认为,依据WTO《关于争端解决和程序的谅解书》(DSU)是不应接受并考虑这些陈述中的观点。然而该案的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明确指岀:专家组有权口由裁量是否接受并考虑提交给它的信息和建议,而不管这些内容是否为专家组所主动要求,并且当事方所附的这种报告或其他材料,不管瓦来源如何,至少表面构成了更上诉材料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其没有明确提及自己是否也有同样的自由裁量权。该案的上诉判决1顾经仪,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宋海伟,上海社科院2004
6、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牛"2参见PracticalSuggestionsforAmicusCuriaeBriefsbeforeWTOAdjudicatingBodiesGabrilleMarceauandMatthewStilwell,《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2000),pl583同上4参见www.com-law.net/tantao/fatingzhiyou.htm,宫万炎:“困境与出路:WT0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法庭Z友'”(上)5AppellateBodyReportonUnitedStates—ImportProhibitiononCertain
7、ShrimpandShrimpProducts,para.89在WTO成员方Z间引起了轩然大波,大多数国家对上诉机构在“法庭Z友”陈述的可接受性问题上的决定颇有微词,以至于该案报告在DSB通过时,实体胜诉的中诉方都投了反对票,而实体败诉的美国却投了赞成票。&“海虾一海龟案”是WTO争端解决机构首次向NGO打开了大门。此后,又有许多案件涉及到“法庭之友”的陈述,争端解决机构也越来越倾向接受“法庭之友”提交的陈述。2000年的“英国钢铁公司补贴案”(案件编号WT/DS138)中,“法庭Z友”在实践又有进一步的发展。在该案的上诉阶段,上诉机构接受了美国钢铁协会和北美特殊钢联合会旨在支持美国论点的书面
8、陈述。然而,与“海虾一海龟案”不同的是,这两份“法庭之友”陈述未经专家组主动征询,也没附加在争端当事方的材料之中。上诉机构在该案中首次明确赋予了自己接受“法庭Z友”陈述的权利,并援引《关丁争端解决和程序的谅解书》第17条第9款支持自己的决定.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写到:根据DSU的规定,当我们认为是适意的和有益时,我们有法定权利在上诉程序中接受和考虑“法庭之友”陈述。在本案的上诉中,我们认为毫无必要因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