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管理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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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化市东昌区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东昌区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于经东昌区教育局审批注册的民办幼儿园。第三条:根据《东昌区民办幼儿园等级评估分类细则》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对辖区内注册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定级,分为民办一类园、二类园、三类园3个等级。第四条:市级示范幼儿园可直接认定为一类民办园,区级示范民办幼儿园经过复查可认定为一

2、类民办园。达到一级民办园称号的可申报区、市、省级民办示范幼儿园。第五条:建立评估结果通报制度。教育局将通过各种公开渠道,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的评估定级结果,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引导家长正确选择安全、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就读,切实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教育局根据评定情况颁发等级牌匾,各园要将等级牌匾悬挂在园所显要位置。第七条:建立评估结果与收费挂钩制度。(一)根据收费审批和备案登记项目,幼儿园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车接费等收费。(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

3、预收。经评估被确认为民办一类、二类、三类3个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应严格实行保教费最高限价的规定,一类园收取保育教育费执行省级示范园的标准,上浮不能超过30%,二类园收取保育教育费执行市级示范园的标准,上浮不能超过30%,三类园收取保育教育费最高限价为300元。高于相应级别最高收费限价标准的,应调降到相应级别的最高限价标准之内,低于相应级别最高限价标准的,可在年初结合自己的实际执行限价收费标准。(三)保育教育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金、维修费、教职工工资、办公费、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取暖降温费用、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等支出。(四)幼儿园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

4、成本确定,不得营利。幼儿园应建立伙食台账,按月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幼儿中途转园或因故退园、请假的,伙食费按天返还。(五)车接费是指幼儿园园车接送服务发生的费用。幼儿园接送幼儿,坚持自愿乘坐、低收费、相对稳定的原则,禁止任何强制乘车并收费牟利等行为。车接服务费标准备案审核登记后,应保持基本稳定,原则上3年内不得上调。(六)幼儿中途转园或因故退园、请假的,保育教育费按以下标准退还幼儿家长预收费用:幼儿实际在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退费;超过半月的,不退当月费用。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每月按法定工作日天数计算。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入园日,截止日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七)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

5、、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书本费、冷暖气费等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和实物。(A)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九)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第八条:建立评估结果与奖惩结合制度。教育局将民办园评估结果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园舍修缮、添置设施设备、教玩具等。第九条:幼儿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教育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或降级处理:(一)

6、教育内容与方法违背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限期整改。(二)家长投诉多,经查实存在严重管理问题的,限期整改。(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降级1年。(四)经查实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降级1年。降级处理期满后,幼儿须重新申报等级评定。第十条:实行动态管理,幼儿园等级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进行复评,复评不达标的将予以降级处理,不再保留原等级。第十一条:对新办幼儿园,教育局将根据其办园条件和实际情况,根据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可直接预评为二级及以下等级,办园满一年后正式申报等级评定,教育局再根据实际评估情况认定或降低其等级。第十二条:教育局将依据幼儿

7、等级组织相应的培训及活动。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东昌区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通化市东昌区教育局二O—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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