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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108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总第235期)论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下金融ADR机制的完善袁达松,丁孝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摘要]金融ADR机制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救济至关重要。从国外看,英国创建了富有特色的金融巡视员制度和金融仲裁制度;澳大利亚成立了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督察机构;日本创设了具有选择性的纠纷处理机制;荷兰建立了独具特色的金融服务投诉局。反观我国金融ADR机制,尚存在诸多问题,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机制难以达到应有效果。尝试借鉴英国、澳大利亚、日本、荷兰等国ADR机
2、制的先进经验,以此寻求我国的金融ADR机制完善之道。[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ADR;协商和解;调解;仲裁[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1002—0209(2013)01—0108—10金融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机制是指金融领域中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一般ADR机制运用于金融领域而形成的一种具有专业特色的ADR机制①。它与金融消费纠纷诉讼解决方式一起构成完整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本文拟从金融ADR机制的角度来探讨如何实现金融消费纠纷高效、公平的解决之道。一、问题的提出金融危机造成的严重后果使
3、世界各国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金融监管模式,并逐渐达成共识: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对金融服务法律体系进行重构。英、美、法等国政府及欧盟还纷纷在2009年启动金融改革计划,并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本次金融改革的重心,以重振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任②。然而,我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略显滞后。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国金融商品和服务交易中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利问题开始凸显并呈扩大趋势:银行业垄断经营引发的信用卡消费纠纷不断上升,银行卡年费、跨行查询收费、小额账户管理收费等大面积纠纷引发人们对于经营“潜规则“的质疑;证券领域诸如银广夏、忆安等以市场虚假陈述为焦点的案件层出
4、不穷;保险领域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争议诉讼数量大幅增长,尤以保险人说明义务不足、销售误导而拒付保险金为焦点。这些问题日益突出,与国际社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大趋势相背离,充分暴露出金融消费者保护手段的缺陷。构建完备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是解决上述问题的良策。这个保护体系包括实体保护和程序救济。一般情况下,实体法通过分配权力和义务能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但一旦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利益,发生金融消费纠纷时,如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利益是个关键性问题。“无救济则无权利”,完善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能够从程序上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纵观我国历年金
5、融消费纠纷案件处理情况,诉[收稿日期]2012—09—25①王萤丽:《日本金融ADR机制探讨》,《财贸研究》,2011年第1期。②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万方数据袁达松丁孝文论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下金融ADR机制的完善109讼基本上是惟一的处理手段①,金融ADR机制运用近乎空白。究其缘由是我国金融ADR机制还存在种种问题,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足。因而可以说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创建应是这样的:权利保护是核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是关键,金融ADR机制的完善是突破。二、金融ADR机制完善的意义(一)能够有
6、效地贯彻“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理念在现代法治社会,权利的尊重、保护、救济已经成为时代的命题,金融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隐私权、求偿权等诸项权利需要一定的救济机制加以兑现。因为“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权利的核心要素。权利体现了人的某种要求,而救济则是这种要求得以实现的手段。在没有法律(或者法律失灵)的时候,尽管人们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但也会通过私力救济来实现某种需求。然而,私力救济难以应对社会生活复杂多变的情况,也容易引发以暴制暴,给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破坏。因而,法律在规范权利的同时,也垄断了救济的权力。换个角度来说,法律既然对权利作了规范,就必须配置以相应的救济途径
7、;否则,人们依然会诉诸私力救济而令法律权威得不到彰显。“有权利必有救济”(Wherethereisaright,thereisaremedy)是普通法的一项古老法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英国,早在1703年的“阿什比诉怀特案”中,首席大法官宣称:“如果原告拥有一项权利,他就必然要维护和保持该权利的方法,如果他在行使权利时遭到侵害则必须要有救济,对权利的需求和对救济的需求是相互的。一个人得到救济也就得到了权利;失去救济也就失去了权利。”在美国,“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最早出现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审理该案的马歇尔大法官不仅重申普通法的这一原则,
8、还将“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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