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之精髓_私法自治_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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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9卷第1期河北法学Vol.29,No.12011年1月HebeiLawScienceJan.,2011法律行为之精髓)))私法自治迟颖(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法律行为的本质是私法自治。迄今为止,由于我国民法没有能够充分认识到法律行为的私法自治本质,因此在法律行为制度及其项下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存在着许多错误解读甚至是错误演绎的现象。深入系统地澄清法律行为的私法自治本质,并通过对法律行为项下具体制度的分析和评价阐释法律行为这一抽象制度如何通过具体制度来实现私法自治的理念,以期使我国未来

2、的民法典能够在将私法自治的原则确立为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来设计法律行为制度及其项下的具体制度,确保私法自治原则借助于法律行为制度深入植根于我国民法体系。关键词:法律行为;私法自治;意思表示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1)01-0002-10TheEssenceofJuristicAct)))PrivateAutonomyCHIYing(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Beijing100088China)Abst

3、ract:Theessenceofjuristicactisprivateautonomy.Sinceourcivillawhassofarnotbeenfullyawareofthis,thereexistmanymisunderstandingsandevenfalsedeductionsintheconstitutionoftheinstitutionofjuristicactandtheconcreteinstitutionsunderit.Thisessayhasnotonlythorou

4、ghlyandsystematicallyclarifiedthattheessenceofthejuristicactisprivateautonomy,butalsoelaboratedhowtheabstractinstitutionofjuristicacthasrealizedtheconceptofprivateautonomythroughconcreteinstitutionsbasedontheanalysisandcommentontheconcreteinstitutionsu

5、nderthejuristicact.Thepurposeofthisessayistoensurethatourfuturecivilcodeshalladoptthebasicprincipleofprivateautonomyandconstitutetheinstitutionofjuristicactandtheconcreteinstitutionshereunderaccordingly,andguaranteethattheprincipleoftheprivateautonomys

6、hallbedeeplyrootedinourcivillawsystemwiththeaidoftheinstitutionofjuristicact.Keywords:juristicact;privateautonomy;expressionofthewill一、问题的提出法律行为制度是5德国民法典6总则的核心制度,它的本质是作为民法基石的私法自治原则。作为一个高度抽象的法律制度,它赋予5德国民法典6高度的逻辑性和科学性,正如德国20世纪杰出法收稿日期:2010-09-14作者简介:迟颖(19

7、70-),女,甘肃金昌人,德国帕绍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中德法学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2)学家弗卢梅在其法学经典名著5法律行为论6中所言,德国民法因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而在19世纪享[1]有国际盛誉。我国民法历来继受了这一核心制度,1986年颁行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以下简称5民法通则6)亦将法律行为制度纳入制定法,但该法没有使用/法律行为0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民事法律行为0这一术语,按照5民法通则6第54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0必须是合法行为。

8、此外,5民法通则6在未规定法定定义的情况下引入了/民事行为0这一概念来涵盖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当时有学者认为,我国5民法通则6对法律行为概念的规定有所创新,创新之一是,在/法律行为0前面增加了/民事0二字,将其与其他法域所使用的类似概念相区别;创新之二是,创立了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上位概念的/民事行为0,回避了/无效法律行为0这一不合逻辑的用语所引起的争[2]论。然而,是否有必要在/法律行为0的概念之前加上/民事0二字来将其与其他领域中的/法律行为0相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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