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民事诉讼模式的误判与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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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2010年6月时代法学Jan.2010第8卷第3期PresentdayLawScienceV01.8No.3当事人主导抑或法院主导?——传统民事诉讼模式的误判与归位。马登科(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摘要:将“辩论主义”或“对抗制”作为传统民事诉讼模式的识别标准。都存在以偏概全的缺陷。在“当事人主张论证·一法院裁判”的基本构造下,从程序运作层面、案件事实层面和法律适用层面三个层面考察,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芙法系从来没有绝对的当事人主导或法院主导。诉权和审判权之间协调配置是各国传统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共同法理。关键词:诉讼模式;辩论主义;对抗嗣中围分类号:

2、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69X(2010)034)044d)6BeingLedbyLitigantsorbyJudge?--MisjudgmentandRe-orientationoftheTraditionalPatternsofCivilLitigationMADeng·ke(Sou岫踟岫ofPo//t/ca/sc话膨andLmo,c^伽鲥略401120,China)Abstract:Ithasdefectoftakingapartforthewholewhetherconsideringadversarysystemorverhand

3、lungsmaximeasthestandardofthetraditionalpatternsofcivillitigation.Therehasneverbeenthepatternofbeingledabsolutelyb)rlitiganmorbyjudgeincivillitigationwheninvestigatingbothcivillawsystemorcomnlonlawsystemintheaspectofprocedureoperating,findingfactbyas-certainingevidence,andlawapplyingi

4、nthestructureofbeingclaimedandprovedbylitigantsandbeingjedgedbycourts..Equilibriumbetweentheriotsoflitigantsandpowersofjudgeisthenotionofdesigningcivilproeedu陀lawofallmodemcountries.Keywords:patternsofcivillitigation;verhandlungsmaxime;adversarysystem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万千姿态,如果从整体上予以把握,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双

5、方与法官(法院)的相互关系,而“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地位问题,是一切民事诉讼制度的中心问题。”【l】其中,对于当事人与法官(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究竟应当谁居主导地位,换言之,诉权与审判权究竟哪一个是民事诉讼的动力问题,是民事诉讼立法所必须首先解决的重大理论课题。对此,在20世纪80年代末一直延续到本世纪初,民事诉讼学者们有过诉讼模式的大讨论,主流意见基本上是猛烈地批判中国超·收稿日期2010-01—15作者简介马登科(19鹋一).男.湖南湘潭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硬士生导师,加拿大UBC大学(UniversityofBritishCol

6、umbia)法学院亚洲法学研究中心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执行法。【I】[意]莫诺·卡佩莱蒂.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M].徐听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3.44万方数据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倾向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将民事诉讼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作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2)。然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导下的民事诉讼改革,并未取得如设计者预想的效果,稍具“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特色的有关诉讼模式的反思性论述开始出璐3】,民事司法实践中也尝试着颇具中国特色的民事审判方式,以调适社会变革时期民事纠纷解决需要

7、。本文无意探讨“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和“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优劣,仅想梳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语境下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对抗制”、“辩论主义”等外来语汇的本身含义,探究在程序促进、事实发现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权限分配,西方国家究竟是当事人主导抑或法院主导?一、“对抗制”下的法院主导与“辩论主义”下的当事人主导在传统的有关诉讼模式的讨论中,我国学者对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似乎均无不同见解,而对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辩论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却有完全不同的观点。其中,“辩论主义”和“对抗制”是与诉讼模式讨论联系紧密的两个词。换言之,英美法

8、系实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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