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伟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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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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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建伟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  [主持人]: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修正案(草案)》。8月30日开始,草案及草案说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今天人民网强国论坛请到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来与网友交流,解读刑事诉讼修正案草案。  【张建伟】:各位网友大家好,我今天来人民网作客,与各位进行交流,希望大家踊跃提问。  ■刑事诉讼法大修在全社会范围内征求意见  [主持人]:1996年刑事诉讼法有一次大修,此次大修与1996年

2、的大修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为什么这次大修引起的争议这么大?  【张建伟】:1996年刑事诉讼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这是在1979年立法之后,历经17年的时间进行的一次修改,到现在又进行了刑事诉讼的再修改,期间间隔了15年的时间,这15年之后进行的这次修改,显然可以被看作是上次修改的进一步的推进。这次的刑事诉讼修改跟上次不同的是,刑事诉讼法在全社会范围内征求意见,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若干问题,比如说近亲属免于作证的问题,还有关于拘留之后24小时通知家属和所在单位的例外情形,都触动了社会的敏感神经,所以在整个社会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引起争议还有一个原因,人们对刑

3、事诉讼法再修改期待依旧,近些年来引起社会热议的一些案件,有一些都是跟刑事诉讼制度相关的,这些制度本身曾经引起过一些思考,现在有关制度要进行调整,所以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热议,甚至争议。  [网友糖罐]:草案中的部分条款也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讨论甚至担忧。例如,“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也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这是否会导致“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张建伟】: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被失踪”,人们认为这个条款可能会成为一个“被失

4、踪”的口袋条款,被社会广泛批评的“被失踪”...现象合法化。依我之见,这个问题存在误读,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本来的规定是: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是无法通知以外,应该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和所在的单位。修正案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的处所,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为什么是一种误读,在解读修正案条文的时候把不通知家属的两种情形解读

5、成三种,一种是无法通知,另外一种是涉险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这是一种情形,是联系起来解读。  [主持人]:对比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有进步的?  【张建伟】:但是被误读了,本来是两种情形,分解成了三种。现在连接为一共是三种情形,或者后边又理解为两种情形,这样就出现问题。无法通知和有碍侦查原来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有规定,实际上是把一个进步误读了。本身我认为,如果24小时之内,由于存在两种情形之一的则不予通知,但是不能说这两种情形就成为以后都不通知的条件。应该是24小时之内由于存在两种情形不通知,但是24小时之后应该限制时间,应该要

6、通知的,现在结果是造成了24小时之后一直不通知。曾经出现过有人被羁押了很长时间家属都不知道,这样的情形是应该加以限制的,对于以上两种情形我觉得限制为3日或者是7日内予以通知,可以斟酌,但是不能因为存在两种情形就根本没有后文了,在人权保障上存在严重的缺陷。  ■中国废除死刑缺乏民意基础  [网友吉祥兔子]:现行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特别是逮捕的必要条件很笼统,没有一个具体可以衡量的标准。这次修改对于逮捕程序有没有更细化的标准?  【张建伟】:对于逮捕条件当中的有逮捕必要的,这个条件加以细化,这种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逮捕。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对

7、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将建议“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则规定,细化规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并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这个就是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就世界许多国家逮捕条件来说,通常都规定很难做得非常细致,有的国家逮捕首要的条件就是有犯罪嫌疑,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

8、当中为了避免“嫌疑”...这样的不确定字眼,规定了逮捕的首要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个是逮捕的事实条件。另外一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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