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理工大学“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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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理工大学“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切实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质量工程”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组织机构第一条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关于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校教字〔2007〕102号),学校成立了校“质量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2、,下设“质量工程”办公室。第二条各学院、部(处)和基地要分别成立本单位“质量工程”项目实施工作小组,负责人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第三条已获准立项项目,申报书中明确的负责人是该项目负责人。二、项目管理第四条“质量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制定“质量工程”实施的方针政策、总体规划和学校配套经费筹措,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第五条“质量工程”办公室职责负责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相关工作,具体为:(一)编制、报送质量工程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按照批复

3、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的实现。(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科学管理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四)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五)每年12月底前,向教育部“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第六条“质量工程”项目实施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协调好本单位“质量工程”各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运作;负责组织教学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质量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进行论证;掌握项目建设进

4、度,协助完成项目检查和验收工作。对项目建设经费要做统筹规划,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和教学条件的作用,确保本单位“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合理有效使用。4第七条“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立项申报书和任务书)。(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并对专项经费购置的设备、资料等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指定专人保管,项目组成员共享。(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5、。第八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项目单位“质量工程”实施工作小组认可,报校“质量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教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第九条“质量工程”项目中“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按“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校教字[2007]125号)执行。三、经费管理第十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组成(一)教育部下拨的立项项目建设经费(简称“教育部项目经费”)。(二)学校配套建设经费。第十一条项目经费管理(

6、一)“质量工程”办公室负责“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经费管理,教育部项目经费到位后,通知项目单位支出使用。(二)质量工程其余立项项目,教育部项目经费到位后,全部下拨到项目单位进行管理,作为项目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三)“质量工程”办公室代为管理学校配套经费,在中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合格后,项目可使用配套经费的50%,建设期满,项目通过验收后可使用剩余经费。(四)经费下拨后,项目负责人于一个月内按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将经费使用计划上报,经质量工程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启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

7、执行经费预算。质量工程办公室要跟踪检查项目进行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经费审计。第十二条项目经费使用与报销(一)项目经费按项目单独立帐,发专项经费本,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二)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项目调研、会议费、版面费、项目所用仪器、设备、资料、材料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等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支出、个人津贴等。(三)项目经费使用比例分配:1、调研、进修、培训、教材建设、会议及版面费等原则上控制在教育部项目建设经费的30-40%。42、仪器、设备、

8、材料、图书资料等购置费原则上为教育部项目经费的60-70%。3、各项目可根据项目立项时的建设规划和建设内容酌情调整经费使用比例,具体调整情况需向质量工程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四)项目经费使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参与项目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按建设规划方案使用,三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三万元以上由项目单位实施工作小组审批。四、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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