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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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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益保险论文范文:对于保险利益转让及相关理由word版下载保险利益转让及相关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保险利益转让及相关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利益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摘要:在海上保险实践中,保险利益的转让经常会引起争议。在涉及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之时,货物发&灭损后,保险人往往以受害人无保险利益为抗辩之由拒绝赔偿。本文从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转让、保险合同转让等角度岀发,浅析保险利益转让的相关理由。关键词: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一、保险利益的涵义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
2、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简称MIA1906)第五条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为:(1)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对海上风险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保险利益。(2)尤其在下列情况下,凡与海上风险活动或者该活动中有风险的可保财产保持法定的或者衡平法上的关系,因可保财产的安全或者及时到达将使其获益,可保财产的灭失、损坏或者滞留将使其受损,或者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则就是与该海上风险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通过对上述条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其一,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普通法或衡平法上的联系”,即被保险人
3、与保险标的之间的联系必须是合法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其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经济上的利益。所谓经济上的利益,就是指对可保财产安全或者■及时到达享有的利益,或者在可保财产灭失、损坏或者滞留时受到的损失。二、保险利益转让与保险合同转让的关系1、保险利益的转让从上文保险利益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利益实质上是某人与某客体之间的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如果这一客体在不同人之间即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了转让,那么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也必定会发生转移,这种转移就是保险利益的转移。换句话说,就是保险利益是不得脱离保险标的(客体)而单独转让的,保险利益的转移势必伴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
4、。2、保险合同的转让MIA1906第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保险标的的利益时,除与受让人有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并不因此而转让给受让人。”由此可见,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与保险合同上的利益并不等同,被保险人若想转移保险合同上的利益则必须将保险合同进行转让。首先我们有必要弄清楚保险合同的概念。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主体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客体是保险标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5、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关系可以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如物权;也可以是由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产生,比如债权。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保险人常常需要将保险合同转让给笫三人。例如在CIF价格条件的买卖合同下,由卖方负责给货物投保。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卖方会将保险合同转让给买方,此时就会涉及到保险合同转让的理由。保险合同转让的有效前提是保险利益的有效转移,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上文已经谈到过,保险利益的转移势必伴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那么保险利益的转移在时间点上
6、如何判断呢?这里牵扯到的就是保险利益的转移标准理市。3、保险利益的转移标准针对保险利益的转移标准,主要有下列两种观点:(1)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2)保险利益随风险的转移而转移;笫一种观点表面上看是最合乎常理的。谁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谁就有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与风险转移是相统一的。但是这种观点过分强调了”所有权”保险利益因素,却忽视了”风险”这一保险利益因素。因为海上货物保险有其特殊性,海上货物保险承保的海上风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经常又是分离的。因此,保险利益不局限于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第二种观点,考
7、虑到了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相分离的情况。《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采用了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大多采用CIF、CFR、FOB等价格条件的买卖合同,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货港船舷,即从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时起,风险转由买方承担,即使买方未取得货物所有权,买方也可基于其承担的风险而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再者,海上货物保险最终目的就是要弥补因风险而带来的损失,如果没有风险,也就无保险可言,保险本身就是同风险休戚相关的。在笔者看来,第一种观点在逻辑上有其合理之处。但是考虑到国际贸易的实践,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理由十分复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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