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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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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益保险论文范文:简析论保险利益原则word版下载论保险利益原则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保险利益原则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利益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一律无效。(2)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就是说必须是可以用货币、金钱计算和估价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做到基本合理。反之,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如精神损失,便无法计算,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摘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相对人对保险
2、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直接影响了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扩大了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主体享有保险利益的不同时间效力等。本文从概念、内容、主体、效力范围等儿个方面对保险利益原则进行论述。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起源于1745年的英国《海商法》,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从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一、概述1、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者可保权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
3、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一方面,这一定义扩大了保险利益的主体的范围,使得保险利益上体的定位更加符合实际;另一方面,对于“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依旧表述的很是模糊,使得我们无法准确界定保险利益的范围,这一历史遗留理由仍然未能得到解决,成为新《保险法》的遗憾。2、保险利益原则的成立要件保险利益作为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要件,其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在英国i般称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
4、如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不论投保人的主观意愿如何,均应视为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一律无效。(2)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就是说必须是可以用货币、金钱计算和估价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做到基本合理。反之,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如精神损失,便无法计算,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保险
5、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想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就需要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一种法律上承认的关系。我国关于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立法兼采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新《保险法》第31条第1款采用列举的方式指出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第2款用概括的方式规定: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
6、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一规定明确了保险利益可以是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利益.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只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仍然可以为其投保人身保险。大陆法系国家学者认为,在人身保险领域并不适用保险利益原则,而是适用同意原则O在保险利益理论发展过程中,也有学者主张。人身保险领域可以适用保险利益原则。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采取的是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三、保险利益原则的主休新《保险法》将原保险法的保险利益主体由“投保人”变更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O这一主体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平衡保险合同各方的利益,最大限
7、度地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和骗保现象的出现。在财产保险中,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该条规定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实。在人身保险中,新《保险法》增加“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保险利益关系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增加了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主体的范围,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主动赋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权利.是保险立法的乂一重大进步。四、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新《保险法》第12条第1款和第2款创造性地提出“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订
8、立时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和“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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