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解读

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解读

ID:33761535

大小:54.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9-03-01

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解读_第1页
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解读_第2页
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解读_第3页
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解读_第4页
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解读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解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解读  提要: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产生具有两个重要的隐喻:一是土地的分裂,二是个人主义。这两个隐喻是我们正确理解大陆法系所有权的根本出发点。它能正确解译当今民法理论界所面临的“所有权失灵”这一现象,并为理解所有权制度调整财产法律关系的局限性提供一个新的框架。上述隐喻同时揭示出:财产法律关系的构建应超越个体占有实体物的模式,从权利和权利束的角度予以拓展更为恰当。  在两大法系

2、中,“所有权”的概念是极为不同的。自古罗马法、法国和德国民法典至现当代的日本、中国民法,所有权被明确表述为一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并成为整个民法权利系统不可或缺的基石,物权体系和债权体系均围绕此展开。而英美法系财产法则沿袭古日耳曼法的传统,理论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所有权概念,至今也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所有权更多地表现为对某一利益的拥有,英美财产法甚至可以不提到所有权而讨论财产权的法律问题。两大法系的两种所有权观念并行不悖,至今仍无融合的趋势。但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在当代受到日益严峻的考验,在运用其解释当代诸多财产法律关系时,并不总能得到理想的结果,“权利性质之争

3、”一直是民法中回避不了的问题。这充分说明,在理论上有必要重新对大陆法系“绝对所有权”概念进行审视,在历史剖析的基础上对其予以正确定位。本文将挖掘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重要隐喻:物的分裂和个人主义,并进一步对所有权的泛化现象进行解释,在此前提下,本文还将对财产法律关系的构建提出新的思路,以与同行商榷。  一、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一)“不动产分裂”与绝对所有权观念的形成  在讨论大陆法系“所

4、有权”概念的渊源时,“物的分裂”是一个有趣的话题。在罗马法中,与近代所有权概念最接近的词语是“proprietas”,这是在帝国晚期出现的表示对物的最高权利的技术性术语,即相对完整的个人所有权。但在古罗马社会商品交易相对发达的情形下,为何直到帝国晚期才出现较为完整的“所有权”?这一问题颇令人费解。我认为,从物的分裂角度去寻找解释是颇有意义的。  在《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前,罗马的土地是部落共有,这种土地称为罗马土地(AgerRomane),罗马第一王罗慕洛在此基础上将土地依据部落、库里亚、宗族进行层层分配,最后分给各个家族占有和使用。但此时家族并未取得土地的

5、完全所有权,这种层次结构只是代表土地在氏族范围内的小团体之间进行的一种分配。在此情形下,土地并未完全私有化,它承载着公私领域的多种功能,土地的私有也成为第一位的价值目标,团体间的利益分配仍是当时的首要问题。对于其后漫长阶段的财产占有情形,彼德罗。彭梵得认为:“在整个真正的罗马法时代,罗马私法就是家父或家长的法”[1].这充分说明,古罗马的大部分时代,私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缺乏其产生所依赖的制度基础,一种纯粹私法上的物权无从产生。究其原因,根源在于土地仍属于团体占有和支配,并未完全分裂。  从物的分裂角度分析所有权,会遇到动产早期已分裂这一事实。但在历史上,动产

6、的天然个人化并不能决定法律上个人绝对所有权的产生。在诸如日耳曼等早期民族也存在类似的情形,但却一直没有法律上的个人绝对所有权。决定个人所有权产生的必要条件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是农业社会中最重要的不动产(即土地)的分割,而动产对不动产的分裂却起到了催化作用。[2]具体而言,动产的个人持有和交易对不动产团体占有的消解起了很大作用。这主要表现为,动产的交易使早期社会单元之间出现贫富差异,并通过高利借贷和商业经营使不动产进入流通领域,从

7、而逐步实现土地的进一步分裂和转移,这颇类似梅因所言的“不动产逐渐被动产同化”这一趋势。只有在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完全分裂后,整个民法上的占主导地位的“绝对所有权”形态才能确立起来。但是这一同化过程是缓慢的,日耳曼民族从未能完全实现过,团体占有和使用土地一直成为主色调。即使在古希腊,除了雅典和科林斯这两大商业中心以外,几乎所有其他地方仍保留原始社会的财产概念,一切财产仍属于宗教共同财产。[3]古罗马也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后,罗马土地仍表现为一种公有和私有的混合。  但是古罗马所特有的小国寡民这一天然条件,和作为沿海商业中心的优越地位

8、,使罗马仍较世界所有其他地区更快地完成了土地的彻底分裂。首先是家子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