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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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作者:梅夏英  -「内容提要」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产生具有两个重要的隐喻:一是土地的分裂,二是个人主 义。这两个隐喻是我们正确理解大陆法系所有权的根本出发点。它能正确解译当今民法 理论界所面临的“所有权失灵”这一现象,并为理解所有权制度调整财产法律关系的局 限性提供一个新的框架。上述隐喻同时揭示出:财产法律关系的构建应超越个体占有实 体物的模式,从权利和权利束的角度予以拓展更为恰当。  「关键词」所有权、权利、财产  在两大法系中,“所有权”的概念是极为不同的。自古罗马法、法国和德国

2、民法典至 现当代的日本、中国民法,所有权被明确表述为一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并成为整个民 法权利系统不可或缺的基石,物权体系和债权体系均围绕此展开。而英美法系财产法则 沿袭古日耳曼法的传统,理论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所有权概念,至今也没有一个完整的 定义,所有权更多地表现为对某一利益的拥有,英美财产法甚至可以不提到所有权而讨 论财产权的法律问题。两大法系的两种所有权观念并行不悖,至今仍无融合的趋势。但 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在当代受到日益严峻的考验,在运用其解释当代诸多财产法律关系 时,并不总能得到理想的结果,“权利性质之争”一直是民

3、法中回避不了的问题。这充 分说明,在理论上有必要重新对大陆法系“绝对所有权”概念进行审视,在历史剖析的 基础上对其予以正确定位。本文将挖掘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重要隐喻:物的分 裂和个人主义,并进一步对所有权的泛化现象进行解释,在此前提下,本文还将对财产 法律关系的构建提出新的思路,以与同行商榷。  一、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  (一)“不动产分裂”与绝对所有权观念的形成  在讨论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渊源时,“物的分裂”是一个有趣的话题。在罗马 法中,与近代所有权概念最接近的词语是“proprietas”,

4、这是在帝国晚期出现的表示 对物的最高权利的技术性术语,即相对完整的个人所有权。但在古罗马社会商品交易相 对发达的情形下,为何直到帝国晚期才出现较为完整的“所有权”?这一问题颇令人费 解。我认为,从物的分裂角度去寻找解释是颇有意义的。  在《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前,罗马的土地是部落共有,这种土地称为罗马土地(Ager R omane),罗马第一王罗慕洛在此基础上将土地依据部落、库里亚、宗族进行层层分配, 最后分给各个家族占有和使用。但此时家族并未取得土地的完全所有权,这种层次结构 只是代表土地在氏族范围内的小团体之间进行的一种分

5、配。在此情形下,土地并未完全 私有化,它承载着公私领域的多种功能,土地的私有也成为第一位的价值目标,团体间 的利益分配仍是当时的首要问题。对于其后漫长阶段的财产占有情形,彼德罗。彭梵得 认为:“在整个真正的罗马法时代,罗马私法就是家父或家长的法”[1].这充分说明 ,古罗马的大部分时代,私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缺乏其产生所依赖的制度基础,一种纯粹 私法上的物权无从产生。究其原因,根源在于土地仍属于团体占有和支配,并未完全分 裂。  从物的分裂角度分析所有权,会遇到动产早期已分裂这一事实。但在历史上,动产的 天然个人化并不能决定法律

6、上个人绝对所有权的产生。在诸如日耳曼等早期民族也存在 类似的情形,但却一直没有法律上的个人绝对所有权。决定个人所有权产生的必要条件 是农业社会中最重要的不动产(即土地)的分割,而动产对不动产的分裂却起到了催化作 用。[2]具体而言,动产的个人持有和交易对不动产团体占有的消解起了很大作用。这 主要表现为,动产的交易使早期社会单元之间出现贫富差异,并通过高利借贷和商业经 营使不动产进入流通领域,从而逐步实现土地的进一步分裂和转移,这颇类似梅因所言 的“不动产逐渐被动产同化”这一趋势。只有在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完全分裂 后

7、,整个民法上的占主导地位的“绝对所有权”形态才能确立起来。但是这一同化过程 是缓慢的,日耳曼民族从未能完全实现过,团体占有和使用土地一直成为主色调。即使 在古希腊,除了雅典和科林斯这两大商业中心以外,几乎所有其他地方仍保留原始社会 的财产概念,一切财产仍属于宗教共同财产。[3]古罗马也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十二 铜表法》颁布以后,罗马土地仍表现为一种公有和私有的混合。  但是古罗马所特有的小国寡民这一天然条件,和作为沿海商业中心的优越地位,使罗 马仍较世界所有其他地区更快地完成了土地的彻底分裂。首先是家子开始从家长的束缚 下脱

8、离出来,成为财产权的享有者。其次是万民法规则的扩展使团体间的交易大大简化 ,市民法所有权的团体和公法色彩逐渐被私的交易形式所取代,土地的所有权不再是一 种身份和特权的象征,而成为万民法上所有民事主体的私权。正是在万民法高度发达的 帝国后期,“绝对所有权”(proprietas)才由罗马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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