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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丈夫因工致残影响性生活妻获一万赔偿金 日前,江苏启东法院对一起妻子因丈夫施工中摔伤致高位截瘫,影响性生活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施工单位除赔偿给伤者各种损失计人民币167384,62元外,还赔偿伤者妻子原眚吴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吴某的丈夫丁某,今年32岁。2002年8月23日上午7时许,在启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工程队进
2、行安装电缆线的施工,应工程队的负责人黄某要求施工人员加快施工进度。于是,本应不上杆的丁某抢着上了七米高的杆子进行穿电缆线过杆,在电缆线穿好后说了一声“已穿好了”。但人尚未下杆,而地面人员为赶进度,即指挥用拖拉机拉电缆线,刚拉动时,电缆线突然脱落砸在丁某的身上,致其从七米左右的高空中栽下,头部着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丁某被送往医院抢救。9月30日,丁某夫妇与工程队负责人黄某为赔偿达成协议:对治伤费用55000元由工程队负担,并再一次性补偿各种费用76000元,三日内履行完毕。协议达成后,工程队只付了60000元,尚欠15000
3、元未付,同年12月27日丁某再次入院治疗,今年1月27日出院。诊断为高位截瘫后伴感染。丁某经法医鉴定,高位截瘫,属—级残疾。为赔偿,丁某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原协议,应赔偿各种损失计人民币217410.16元。同时丁某妻子吴某认为丈夫年青高位截瘫后,在经济上虽对丈夫作赔偿,但对吴某本人,应享有的夫妻性生活受到了侵害,对其精神上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便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要求施工单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施工单位对原告丁某在施工中受伤致残应承担赔偿责任;丁某夫妇与工程队所订协议因未考虑到丁某的伤残
4、程度和实际所需,属显失公平,应准予撤销。同时认为,性生活是夫妻双方应有的正当权利,原告吴某丈夫高位截瘫,必然影响到吴某在夫妻生活中应该享受到的性权利,必然导致吴某奋精神上受到的痛苦。因此,在经济上应给以一定的补偿,现原告吴某以此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合情合理,并与法不悖,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个外企员工的死亡裁定 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员工郑杰在加班时突然倒地,50多天后因胃癌死亡。郑杰家属与戴尔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家属认定郑杰是“过劳死”,应属工伤;戴尔公司则态度强硬,断然拒绝。 劳动部门的结论认定
5、郑杰之死不属于工伤,其依据是郑杰发病情形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不符。而该条例第15条严格设定了时间限制: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这个“48小时”的限定,在其立法时即已成为争论焦点。在遭遇具体案例后,其争议更具有现实意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60岁的郑国有举着儿子郑杰生前的
6、照片。左侧是郑杰进入戴尔工作时员工卡上的照片,右侧是郑杰在日本时拍的照片。在日本时,郑杰的脸庞明显消瘦。本报记者朱永红摄 一个在企业突然发病的员工,被确诊癌症,50多天后不治身故,他能否获得工伤保险? 2005年1月26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结论,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前员工郑杰之死不属于工伤。 郑杰,1978年生,牡丹江人。2003年4月15日他与戴尔(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年8月25日晚7时许,他在厦门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加班时腹部剧痛倒地。 厦门中山医院当天诊断发现,郑杰肠穿孔后粪便溢出进入腹腔。同时,癌细
7、胞也已扩散到全身而无法切除,病情已无法挽回。 2003年10月18日,郑杰在大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死亡。 此后一年间,郑杰家属与戴尔(中国)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一场失败的官司之后,2004年11月24日,郑杰家属向厦门市工伤鉴定委员会申请视同工伤认定。 “厦门至今没有因癌症死亡认定工伤的先例。”1月22日,厦门市劳动局工伤科科长连槛根对记者说。 更正式的说法来自那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厦门市劳动局认为,郑杰“发病情形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不符,且无法判定郑杰胃部癌变的确切时间。”就此,2004年1月
8、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其立法时即已存在争议的第15条规定,遭遇具体案例的拷问。 这个第15条规定的一个细则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问题在于,48小时零1分死亡者,为何就不能视同工伤呢? 低分化浸润型转移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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