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的六项新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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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法》的六项新变动 1首次明确“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法》明确了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手段:一是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非公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也要采取相应的形式,落实职工的民主权利。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有权评议企业领导人,集体企业职代会有权依法罢免企业领导人,决定企业重大经营问题。其二,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对应案例湖南职工断指上访:畅通弱势群体维权通道2010年8月1日,黎波等4名原湖南省宁远县水

2、利水电局的在编工人,在清华大学西门附近,前摆“我没旷工、还我清白”的纸幅,跪地用菜刀砍下各自左手小指的一部分,然后血淋淋地吞进肚里,他们这样做仅仅是证明自己没有旷工。这起自残事件的起因,还得从2000年宁远县水利水电局的19名在编工人被合并移交到宁远县电力局而失去编制开始说起。2006年底,这些编外工人又被电力局转移到了劳务派遣公司。2008年3月,当这些工人得知由劳务公司发放工资后,便拒领工资。2008年12月,宁远县电力局以“旷工15天以上”为由解除了这些编外工人的劳动关系。被扫地出门的工人从此走上

3、了漫长的法律维权之路,在经历劳动仲裁、法院诉讼乃至多次上访、谈判仍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为引起社会对自身权利的关注,黎波等4人来到北京采取了断指吞咽的过激行为。随后黎波等4人先被宁远县驻京办限制人身自由,随即被带回县里后被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被行政拘留10-15天,而湖南省电力局、公安局领导则以劳教威胁他们妥协放弃。分析:工会在劳动者理性维权中的角色断指吞咽事件再次深刻地揭示,社会弱势阶层的权利在利益集团面前无法得到保障,正常的社会维权通道被堵得严严实实,自残、自杀式的“身体维权”似乎将取代上访成为

4、最后一种权利救济方式。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应该为社会弱势群体畅通维权通道,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保证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都能够获得必要的救济。推动中国法制的进程,不让理性维权成为“奢侈行为”,工会理应发挥重要作用《工会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强化了工会的维护职能,通过维护职工权益这个侧重点,来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实施,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强化工会组建力度,保障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进入九十年代,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力

5、度加大等多种复杂原因,我国一些地方企业无视职工权益,撤并工会组织的现象时有发生,工会组织减少,会员人数下降。目前我国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约有2亿多名职工,加入工会的1.03亿,职工入会率只有50%。为确保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新《工会法》规定: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三)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四)明确了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

6、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这些规定为加大工会组建力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应案例跨国公司遭遇工会门风波2010年10月末,沃尔玛、柯达、三星、戴尔、肯德基、麦当劳等一批知名的跨国企业在中国被点名批评。提出批评的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和部分人大代表,批评的理由是这些著名的跨国企业在中国已经存在多年却一直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或是工会

7、组织不健全。这条消息经由新华社传出更加表明了政府相关部门对此事的关注和重视,也迅速引起舆论的全面跟进,和工会组织、地位、作用的大讨论,面对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公开批评,以及媒体频繁的追问,一些企业终于开始开口讲话,不过他们的“辩解”竟然惊人地相似,比如,“职工自愿结合,企业无权组建”、“没有组建工会的惯例”。您认为这些企业为自己辩解的理由能够成立么?分析:为什么拒绝工会  根据《国际劳工条约》和中国的《工会法》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那么这些跨国企业为什么不愿意、不鼓励工人参加和组织工会组织

8、呢?他们持这种反对态度的根源是什么?工会是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维护的是劳动者的权益,成立工会是体现工人自己的权利,即工人在企业不仅仅是一个被动的劳动力,他们还有权利参与工资等劳动条件的决定,即劳动力的议价权。因此有了工会以后,企业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就不能对劳动者的管理形成垄断,不能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而是要受到工会组织的制约。因此从本质上来讲,所有投资者和管理者对于工会都是有抵制情绪的。另外,经济方面的考虑也是这些跨国企业不愿意建立工会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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