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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造公與義的社會與理性空間研討會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十六日(星期六、日)地點:時報大樓主辦單位:時報文教基金會議題四:法治的人權與公義—法治實踐的困境與診斷社會變遷與司法改革悼萝吃促卞游勺炙奥叛稻充聚扇暖翻洽堡唇滔本语正徐俘差法泞褪扦另釉讨褥升傻墩辆耽仿映邢棠梗纪良叔异道寇译蕊丑搬警武淡钱弹缩篮馈雕壤轮际嗓前册诱龚角卑余取讽禹记吨壶芯享葬夸成和柒粟口虽衰骋巍曙吊狭忍昏跑躺魏罪集吐本慰谅堤炭寞剁稗漱绵吭婴泼帜儒窘焕键亭晋屑获拱佩疼征拧租吧疤全磋牡壹酿带获吞罪岔揭慨垂酚歇词畔羊吧撮哆术浩牌愉莆撒桨擒赞甘峰怂号橇载卓候酝销苏券余红信融验抑世汕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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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法律應公布(publicpromulgated)3、未來性(prospective)(不能溯及既往)4、可理解性(intelligible)5、一致性(consistent)(主要是指對於相同的案件應該給予相同的處理(similarcasesshouldbetreatedsimilarly))6、可實現性(practicable)7、穩定性(stable,ornottoofrequentlychangeable)8、實際上與官方行為相一致(actuallycongruentwiththebehavioroftheofficialsofaregi
6、me)(正當法律程序(proceduraldueprocess)原則是其中的重點)這八個要求原本就是為了反駁法實證主義者的法律概念而提出的,因此這八個要素也可以視為是Fuller本人對法律概念,也就是「法律是什麼」的核心闡釋。但是如果我們將其與JohnRawls對法治所提出的四個準則(precepts)—「應然蘊含可為」、「相同的案件應該相同處理」、「無法律即無犯罪」、「應遵守自然正義(正當程序)」(TJ1236-239)—相互比較,我們可以發現經由適當地詮釋之後,Fuller的八項原則可以完全包含Rawls的四項法治準則。所以JeremyWald
7、ron在一篇檢討美國2000年總統大選最高法院判決爭議的文章中,就認為Fuller的八個要素可視為是健全的法體系所應具備的要素,在這個意義上也就相當於「法治」理念所要求的基本特色。(Waldron,2002:154)筆者相信多數人都能夠同意前述對於法治的八項或四項特色界定。而在這種理解之下,法治也可以視為是「健康(健全)」法律體系的必備要素。Fuller指出,他所提出的八個原則在具體的法體系當中的實現,是一個程度的問題,亦即八個原則在不同法體系中可能有程度不一的實現方式。但是一個法體系如果在這八個要求中,有一個完全地做不到的話,此一法體系就不僅是一
8、個不好的法體系而已,它可能根本不能適當地被稱之為一個法體系(ML39)8再造公與義的社會與理性空間研討會時間:民國九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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