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增加非税课收入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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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錄於行政管理論文選輯12輯地方政府增加非稅課收入之策略徐仁輝(世界新聞傳播學院經濟系主任)一、前言公共部門經理人對於財務資源的管理經常有多重目標,而目標之間可能彼此衝突,依Bozeman與Straussman(1990)的看法,其中最重要的目標有三:(一)增加可支配的財務資源,(二)讓預算穩定成長,(三)對財務資源擁有足夠的自主性與控制力。他們建議採取的主要策略有:(一)促進收入來源的多樣化,(二)提高收入金額的可預期性,(三)增強收入基礎的控制力,(四)保持收費標準的彈性化。政府非稅課收入,如規費、使用費、罰鍰及什項收入等,符合上述所謂的多樣化、可預期性、控制

2、力及彈性化等策略,為政府除稅課收入以外,重要財政收入。公共經理人如能妥善規劃這些收入來源,將為公共財與服務的提供,尋求一穩定的財源。以規費的徵收為例,如能秉持受益者付費的原則,對於個別獲得公共服務利益的個人,予以適度收費,該項公共服務經費即有著落。對於使用公共設施或財貨,而享有個別利益者,依使用者付費的原則,讓公共財的提供市場化,不但可避免公共財貨遭過度使用與毀壞的命運,收費並可供作投資公共財的還本財源。22對於違反法規者,法律規定裁以罰金罰鍰取代自由刑,本著「違規者受罰」的原則,自應確實執行,以達立法之目的。對於許多法律未盡周延規定之可能產生外部成本或公害行為,

3、本著「污染者付費」的原則,主管機關亦應隨時檢討,修訂有關法規,將之納為規範對象。都市發展需要龐大基金,研議多年的都市建設捐,或汐止鎮爆發的所謂「鎮長稅」問題,皆值得公共經理人在研究增加非稅課收入之策略時,予以多加關注,本文亦將予以探討。社會福利支出將是政府未來沈重的財政負擔,研議已久的彩券發行,是否能為地方政府籌措一筆可觀的社會福利支出財源,亦是本文探討的問題之一。多年來迭有爭議的公庫存款計息問題,以及可否參照美國地方政府現金管理(cashmanagement)作法,以增加地方政府公款孳息及投資收益,亦為公共財務經理人一致關心的課題,本文亦將提出筆者之淺見。二、收

4、入現況分析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入來源分析,如表一所示,稅課收入占各級政府歲入合計的百分比平均為60%,其餘百分之四十,分別為獨占及專賣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公債及賒借收入、及其他收入(內含財產孳息、規費、罰款及賠償、捐獻及贈與、財產收回及售價、與什項收入等),其中本文討論主題「其他收入」約占13.7%。在高雄市政府,其他收入所占歲入百分比則上升平均為17.2%,如表二所示。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收入言,其他收入所占歲入百分比,亦平均為13.8%,值得一提的是稅課收入比例下降至45.6%,補助收入則高達40.4%,如表三所示。至於台灣省各鄉鎮市公所,其他收入占歲入百分

5、比例上升為2221.4%,稅課收入下降至38.9%,補助收入則為39.2%,如表四所示。由以上資料顯示,本文所探討的規費、罰款及什項收入等收入,對於愈基層地方政府財政的重要性,比愈高層政府財政來得重要。表五至表八,分別就各級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省各縣市政府及台灣省各鄉鎮市公所的各項「其他收入」(或一般俗稱的非課稅收入—不含專賣、公營事業盈餘及公債)來源別予以分析,其中規費收入占這些非課稅收入的百分比,從14.3%至30.6%,以台灣省各縣市政府的30.6%最高,可知規費收入對於各縣市政府財政相當重要。罰款及賠償收入占非課稅收入比,從各鄉鎮市公所的1.2%至高雄市

6、政府的12.1%,對於基層政府是項收入財源顯然相當有限。至於學校學什費收入及一些公共設施使用費等什項收入占非課稅收入比,從各級政府的27.0%至高雄市政府的63.4%,係非課稅收入的最大宗。至於財產孳息及售價收入兩項所占比例約占百分之二十左右,涉及公告地價、公產標售及公共造產等問題,本文將不予分析。捐獻收入涉及政府稅捐抵免問題,亦不在本文探討範圍內。以下就規費收入、罰款及賠償收入與什項收入逐一探討現存問題,并研擬策略;其次,就都市建設捐與鎮長稅、彩券收入、以及公款計息與現金管理問題,分別提出個人看法,就教各位學者專家。三、問題與對策22(一)規費收入1.規費與受益

7、者付費原則規費的定義,依財政學宗師A.Wagner的說法為:「規費係一種強制性收入,為個人或團體對公共團體、國家或其他自治團體—即一般強制性團體,基於公共利益所提供的勞務,或因而發生的支出所給付的特定代價。」此項定義,所強調的是規費的具有強制性。另根據德國財政學者Hansmever和Furst的定義:「規費係對可以界定之個人所享有的公共勞務而收取的強制性收入,其徵收額度主要決定於政府的政策目標,但必須兼顧人民的需要結構。」,根據此定義,規費的徵收乃以個人利益可能界定的公共勞務為其基礎。規費徵收與否,基本前提在於個人從公共勞務所享有的利益能否界定。例如國防、治安等純

8、公共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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