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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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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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姓名:田梅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金融学指导教师:曾志耕20011010内容摘要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是对金融机构终止存续状态的一种习惯表述,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相对,是一种通过市场等多种手段使失败的金融机构遭完全性淘汰的机制。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从定义上讲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指的是法律意义上金融企业的破产机制:当金融机构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发生支付困难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宣布破产清算或被指令破产清算,从而退出金融市场。而广义上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则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兼并、收购、合并、重组和分立等机制。按照金融机

2、构市场退出的意愿特征,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为还可分为主动性市场退出和被动性市场退出两种。前者指的是金融机构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银行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等事由,主动请求丧失法人主体资格而退出市场。后者指的是由于资不抵债严重违规经营、支付困难等原因,金融监管当局依法予以关闭,而非金融企业自愿退出市场的行为。文中讨论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是就狭义和被动性市场退出而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竞争的加剧,加快建立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已是当务之急。首先,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是切实提高金融业整体运行效率,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其次,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有效化

3、解金融风险的基本要求。再次,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是完善金融监管,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水平的不可或缺的一种手段。第四,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是警示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形成一种健康的金融运行氛围的必要条件。第五,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也是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健全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的需要。从国内外的实践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接管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陷入信用危机的金融机构进行最后挽救,有使其获得“起死回生”的可能,对社会的震动将有所减弱。其二,收购兼并方式。在这种退出方式下,原有的债权债务由购并方承接,可以保护广大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稳定金融秩序,此外购并方能以较低廉

4、的代价获得被购并金融机构的一些重要资源,因此备受各国的推崇。三,破产清算方式。这种方式退出市场对社会的震动较大,所付出的成本比较高,但其最大的收益则是维护了市场经济运营的基本规则,对于增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调整金融结构具有一定积极的作用。其四,行政关闭方式,通常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国家较多采用。笔者分析对比了德、美、英国等主要西方国家在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上的基本作法,同时还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特殊性(相对于普通企业)、法律安排方面进行了比较,归纳并总结出现代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几个基本特征:(1)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处于支配性地位,发挥主导作用。(2

5、)在市场退出方式上更多地采取购并方式,而较少采取破产清算方式。(3)重构有问题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是市场退出中的重要环节。(4)存款保险机构在市场退出中发挥重要作用。笔者还深入研究了近年来我国出现的几起涉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案件,包括中银信托并购案、海发行关闭案、广东国投破产案,进而归纳了我国目前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处理的基本做法和主要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特别是被动性市场退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市场化环境亟待改善:(2)缺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时对存款的保障机制;(3)缺乏金融风险的预警预报系统和危机机构处理的配套机制;(4)中央

6、银行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缺乏合理定位;(5)金融机构风险过分集中千中小金融机构,使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威胁;(6)金融机夺。市场退出的手段和方式带有明显的“行政性退出”色彩;(7)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运作的相关人才缺乏。同时,笔者还认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尤如一把“双刃剑”,对宏观经济有着积极和消极的作用。其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发挥有效的市场“警示效应”;强化金融监管当局的权威;有效释放、化解金融风险和减少政府管理当局的负担。其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对金融体系稳定性和金融体系效率的不利影响上。基于以上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的全面分析和研究,笔者提出了健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主

7、要对策。首先,在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第一,坚持审慎性原则。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应该在严密的法律体系框架之下,在金融监管当局有效监管下,依法、公开、公平地进行。第二,坚持“适度”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震荡。第三,坚持“适时”原则,及时、恰当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第四,坚持协调配合原则。金融监管当局对退出金融机构的财务救援政策必须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统筹兼顾、协调配合。第五,坚持风险最小化原则,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为可能引发的金融震荡限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第六,坚持市场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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