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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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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術論文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制改革與土地生存保障問題●潘學方摘要:土地的生存基本保障作用以及地權分配的代際公平問題,一直是有關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爭論中的一個焦點。本文以2014年8月開始的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為例,對把村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戶)、社員變為股東後所引發的集體土地的生存保障及地權分配的代際公平問題展開討論。本文認為,一小塊農耕地對農戶起不到基本的生存保障作用,更遑論把這種生存保障延伸至後代。解決農村人口的生存保障問題不應將目光放在農地上,而應建立城鄉相對平等甚至是城鄉一體化的
2、社會保障制度。要實現這樣的目標,除了要掃除農民進入並融入城市的制度障礙之外,還必須把「帶着土地離開集體的自由」歸還給農村人口,而股份合作制改革為此提供了一條可能的途徑。關鍵詞:股份合作制改革 生存保障 農村土地制度 社區成員權 代際公平把土地視為農村人口生存基本保障的觀點,向來是一些中國學者反對農地制度根本性變革的主要理據1。這裏所指的生存基本保障,其範圍不僅限於現有的村民,同時還包括將來人口。村民憑集體成員的身份享有地權,在集體所有制框架內,新的集體成員會不斷產生,所以,集體土地的生存保障是世
3、代相傳的。如此,土地的生存保障問題同時隱含着地權分配的代際公平問題,即現有集體成員是否有義務為將來的集體成員保存集體土地?或者說,地權在代際間如何分配才是公平的?圍繞農村土地制度向何處去的爭論一直不休,但對土地重要性的認識,即認為土地是中國最重要的一種資源,學者的看法卻高度一致。只是在一些學者看來,正因為土地是最稀缺的資源,所以應該讓市場在土地資源的配置*感謝評審專家及編輯非常有價值的評審修改意見。c153-201502024.indd1816年1月29日上午11:07上發揮應有的作用2;而另一
4、些學者則把土地的重要性歸結為其保障作用,股份制改革與19認為農村人口需要承包地作為生存的基本保障3。土地生存保障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浙江省政府在全省全面推行了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制改革。股份合作制改革,是現有涉及到農村土地制度變革中最徹底的一項改革,因而,土地的生存保障問題及由此延伸的地權分配的代際公平問題,更是此項改革無法迴避的。對於這兩個問題的處置,完全可以涵蓋此前如「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等穩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涉及到的同類問題4。如果農地是農村人口(包括將來人口)生活的基
5、本保障,那麼,任何危及這種基本保障的行為肯定會損害公平正義的原則。問題是,當下農村已經不再是一個封閉的社區,具有農民身份的人也不同於傳統的耕者,在農民向城市流動及農民職業多樣化已成常態的情況下,仍然把土地視為生存的基本保障已經不合時宜。一 土地的生存保障——股份合作制改革無法迴避的一個問題 根據2014年8月發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開展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到2014年底,浙江全省50%以上的村經濟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
6、;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務,基本建立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到2017年,基本建立起「確權到人(戶)、權跟人(戶)走」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體系」5。如此,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在浙江全面展開了。根據各地為落實〈意見〉而制訂的〈改革實施方案〉,本次改革的主要內容就是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把村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戶),實行「股跟人(戶)走」,「生不增、死不減、可繼承」;同時,把村經濟合作社改制為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變為股東6。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浙江省政府在全省全面推行了村經濟合作
7、社股份制改革。(圖片由潘學方提供)二十一世紀雙月刊 2016年2月號 總第一五三期c153-201502024.indd1916年1月29日上午11:07自〈意見〉公布後,在準備實施新制的村莊,不少娶親者提前安排結婚,20學術論文為的是讓自己的媳婦趕在股份合作制改革確定的基準日前取得本村村籍;一些出嫁女也推遲領取結婚證,以便分到股份後才離開村莊;更有不少孕婦搶在基準日之前做剖腹手術,為的是讓小寶寶提前從媽媽腹中出來以獲得社員身份。從各地的〈改革實施方案〉中可知:「基準日前死亡的和基準日後出生的人
8、員不納入股權享受對象範圍。⋯⋯人口股享受對象為股份合作制改革時確定的基準日實際在冊的村經濟合作社員,及按政策規定應享受本村社員待遇的人員。」7這就是說,過了基準日以後,可分配的村集體資產已經折股量化給了現有的集體成員,而新增的人口就與本村的可分配的集體資產無緣了。村集體資產主要由土地構成或由土地轉化而來,而農村土地歷來被不少人視為農村人口的生存保障。在股份合作制改革醞釀之時,就有人不斷發問:集體資產分光後,新增人口靠甚麼生活?把集體資產全部分給了現有人口,對將來人口公平嗎?其實,早在上世紀末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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