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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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合同法与CISG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12-3-22关键词:合同订立合同解除根本违约损害赔偿减少价款风险负担内容提要:《合同法》无疑是目前我国民事领域中最为成功的立法,该法在诸多方面受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比较《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买卖合同等方面,既可以看出前者对于后者的继受,也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的若干差异。2010年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订立30周年,作为国际范围内私法统一运动的最高成就,CISG无疑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2、同时,它对中国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图比较中国合同法与CISG,以展示中国合同法在哪些方面受到了CISG的影响,在哪些方面没有采纳CISG的规则。一、中国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重视法制建设,自1980年以来,相继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及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另外,在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作为民事法的基本法。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便加入CISG并成为最早的成员国之一,反映了中国对外开放并与世界接轨的决心。中国早期的合同立法,特别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CISG的影响。本文想重点比较分析的是颁布

3、和施行于1999年的《合同法》,它取代了此前的三部合同法,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看该法如何受到了CISG的影响。在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规定的立法指导思想中,第一条便确定:“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总结中国合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1]121其中提到了与国际市场接轨、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这里的国际公约,主要是指CISG。对于上述

4、立法指导思想,梁慧星教授后来曾有过说明,他说:“我们的法律不能够关起门来,不能只是由我们的学者、立法者、法官看得懂,外国人看不懂。我们的市场需要和国际沟通,我们的法律不仅要我们自己能够理解、能够掌握,也要使国外的企业、企业家、法官、律师能够掌握。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只有我们采纳共同规则才能做到。我们平常说的和国际接轨,它的前提是要法律规则接轨,法律规则不接轨,经济无法接轨。所以在第一个指导思想上我觉得很重要的是要尽量采纳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这里没有说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完全一致,说的是协调一致。就是说

5、我们并不是照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因为我们国家对一些国际公约有保留条款,还有些惯例不见得和我们合适。所以我们提的是协调一致。”[2]中国的合同立法的统一和完善,是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中国向公约看齐,是中国自主的选择。而这种选择,背后的合理性在于公约本身是合理的、是众多专家学者智慧的共同结晶。...中国现行的合同法最初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中国12所大学或者研究机构的学者起草,并于1994年11月由梁慧星教授等人统稿完成“合同法建议草案”,于1995年1月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据梁慧星教授的介绍,该草案“关于要约承诺、有履行期限合

6、同的解除、关于违约责任、关于合同解释、关于买卖合同等参考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3]因而,中国合同法对于CISG的借鉴和吸收,既在买卖法中有体现,又不限于买卖法,在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关于违约救济的规定,均受到了CISG的影响。本文以下具体分析比较。二、合同的订立如果比较CISG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14条-第2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9条-第43条),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合同法对于CISG规定作了相当充分的借鉴和吸收。比如,关于要约是否具有拘束力以及要约是否可以撤销,这是合同缔结法统

7、一化过程中遇到的最为困难的问题之一,因为不同国家的做法并不一样。CISG第16条等规定反映出了调和不同见解的意图,第1款以要约可撤销为原则,不过,它对这一原则作了限制。中国原来的民法理论受德国民法理论的影响,承认要约的形式拘束力[4]290,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交易的安全。不过,中国合同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而是参考了CISG,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及撤销,惟对此作了若干的限制(中国合同法第19条)。具体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合同法对于CISG的吸收涉及到要约的定义(CISG第14条第1款,中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邀请(C

8、ISG第14条第2款,中国合同法第15条)、要约生效的到达主义(CISG第15条第1款,中国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要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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