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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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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合同法与CISG关键词:合同订立合同解除根本违约损害赔偿减少价款风险负担内容提要:《合同法》无疑是目前我国民事领域中最为成功的立法,该法在诸多方面受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比较《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买卖合同等方面,既可以看出前者对于后者的继受,也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的若干差异。2010年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订立30周年,作为国际范围内私法统一运动的最高成就,cisg无疑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同时,它对企业、企业家、法官、律师能够掌握。如何才能做到这
2、一点,只有我们采纳共同规则才能做到。我们平常说的和国际接轨,它的前提是要法律规则接轨,法律规则不接轨,经济无法接轨。所以在第一个指导思想上我觉得很重要的是要尽量采纳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这里没有说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完全一致,说的是协调一致。就是说我们并不是照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因为我们国家对一些国际公约有保留条款,还有些惯例不见得和我们合适。所以我们提的是协调一致。”[2]中国的合同立法的统一和完善,是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中国向公约看齐,是中国自主的选择。而这种选择,背后的合理性在于
3、公约本身是合理的、是众多专家学者智慧的共同结晶。中国现行的合同法最初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中国12所大学或者研究机构的学者起草,并于1994年11月由梁慧星教授等人统稿完成“合同法建议草案”,于1995年1月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lOCALhoSt据梁慧星教授的介绍,该草案“关于要约承诺、有履行期限合同的解除、关于违约责任、关于合同解释、关于买卖合同等参考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因而,中国合同法对于cisg的借鉴和吸收,既在买卖法中有体现,又不限于买卖法,在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关于违约救济的规定,均
4、受到了cisg的影响。本文以下具体分析比较。二、合同的订立如果比较cisg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14条-第2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9条-第43条),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合同法对于cisg规定作了相当充分的借鉴和吸收。比如,关于要约是否具有拘束力以及要约是否可以撤销,这是合同缔结法统一化过程中遇到的最为困难的问题之一,因为不同国家的做法并不一样。cisg第16条等规定反映出了调和不同见解的意图,第1款以要约可撤销为原则,不过,它对这一原则作了限制。中国原来的民法理论受德国民法理论的影响,承认要约的形式拘束力2
5、90,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交易的安全。不过,中国合同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而是参考了cisg,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及撤销,惟对此作了若干的限制(中国合同法第19条)。具体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合同法对于cisg的吸收涉及到要约的定义(cisg第14条第1款,中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邀请(cisg第14条第2款,中国合同法第15条)、要约生效的到达主义(cisg第15条第1款,中国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要约的撤回(cisg第15条第2款,中国合同法第17条)、要约的撤销(cisg第16条第1款,中国合同法第18条
6、)、要约撤销的限制(cisg第16条第2款,中国合同法第19条)、要约的失效(cisg第17条、中国合同法第20条第1项)、承诺的定义(cisg第18条第1款、中国合同法第21条)、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cisg18条第2款、中国合同法第26条第1款前段)、意思实现(cisg第18条第3款、中国合同法第22条后段及第26条第1款后段)、承诺变更要约内容的效力(cisg第19条、中国合同法第30条和第31条)、迟到的承诺的效力(cisg第21条、中国合同法第28条和第29条)、承诺的撤回(cisg第22条、中国合同法第27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
7、立(cisg第23条、中国合同法第25条)。另外,中国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与cisg第11条这一被中国保留了的规定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了。如果我们注意到中国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结构,就会明白,该法规定的合同的订立并不限于买卖合同,而是对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适用的。三、合同解除(一)根本违约根本违约(fundamentalbreach)的思想被中国合同法接受了,体现在第94条第2-4项。但是,与cisg第25条相比,二者有一些差异。其一,cisg第25条对于根本违约的构成作了限制:“除非违
8、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这在中国合同法中是没有的。对于这一差异,有的学者指出:“我国法律规定对根本违约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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