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服务中心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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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发展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精神,现就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性质、冠名与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本社区内设置的具有非独立

2、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深入社区的延展点,隶属于所在社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医疗执业范围应在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范畴内。  社区卫生服务站冠名、设置基本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有关事宜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登记程序、时限与方法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部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登记的申报工作。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辖区的区(县)卫生

3、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标准对其实施执业补登记。新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新设置医疗机构分支机构程序办理。  对经执业验收,符合设置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登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登记后应将有关核准内容及时报市卫生局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补登记工作应于2007年4月1日前完成。  三、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执业登记手续,仍继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4、并按《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已经2006年12月25日第19次上海市卫生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卫生局(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

5、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

6、、床位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  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  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  (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

7、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  (一)诊疗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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