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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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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固定资产投资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我省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项
2、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第三条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州、地)、县发展改革部门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机关。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10第二章备案内容、方式和程序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作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省、市(州、地)、县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第六条备案内容为:(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单位性质;(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
3、规模及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源消耗量、废弃物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措施、新征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划开工时间、建设期限;(三)项目投资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四)项目申请备案前与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情况。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四)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
4、的其他材料。10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第八条项目申请单位在申请项目备案前,应通过在投资管理部门的网上查询、电话询问、面询等方式,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等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得到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认可,以方便备案。第九条中央管理企业(单位)和省管企业(单位)投资项目、其他企业(单位)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以及跨区域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单位)估算总投资500
5、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十条10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项目备案机关要进行认真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或口头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对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同意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同时抄送
6、相关部门;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请单位说明有关的法律政策依据。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备案采取书面备案和网上备案相结合的方式,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办理备案手续。待条件成熟后,项目申请单位可自主选择备案方式。第三章备案条件及效力第十二条对实行备案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是否符合行
7、业准入标准;(四)是否符合国家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五)是否应由政府核准或审批。第十三条对属于国家淘汰类的产业项目,各级项目备案机关不得进行备案。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在办理备案时,对各种所有制、中央和地方、本地和非本地的项目申请单位要一视同仁,搞好服务;要主动与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工商管理、海关等部门做好衔接和沟通工作,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10第十五条《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是进行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依据。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
8、管理、林业、卫生、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税务、海关、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门(机构)要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项目建设如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二)项目建设地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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