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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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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和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太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第三条太
2、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同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征地拆迁安置事务机构(以下简称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征地拆迁的事务性工作。县规划、建设、农业、财政、房产、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的工作。被征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做好征地拆迁动员和稳定工作,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等问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实施征地行为
3、。第五条8征地拆迁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偿、补助和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服从国家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不得妨碍、阻挠征地工作的实施。第二章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定第六条征地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申请征地单位是指县政府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及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征地单位)。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申请征地单位
4、办理规划选址、勘测定界和征地等相关手续。(二)拟征地范围内的所在乡镇,应积极配合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征地事务机构调查登记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并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确认。户籍管理部门应对被调查的农业人口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核查报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三)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5、、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四)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县政府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开发区)、村(社区)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8(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六)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征地公告和征地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报批前,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开发区)、村(社区)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意见
6、。有明确意见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八)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土地。第七条征地告知后,在拟征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行为:(一)户口迁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房屋买卖、交换以及新建、扩建、翻建、装修等;(三)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四)改变房屋用途及房屋租赁手续;(
7、五)颁发和换发营业执照;(六)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附着物。违反上述规定,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第八条被征地农户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征地调查登记结果为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当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各项补偿费用,超过公告期未领取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其限期领取,并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条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用途应当公开,接受当事人查询和社会各界监督。禁止侵占、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8第十条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
8、,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按照《安徽省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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