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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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房政发[XX]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已经本届区政府第30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九日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为加强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

2、房屋拆迁管理办法》(XX年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XX]606号,以下简称《补偿规则》)、《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XX]66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二)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亩的按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1982年以前划定

3、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三)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于因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有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  (一)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

4、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每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亩。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二)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定向安置房屋价。  三、合法房屋的认定  (一)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

5、面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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