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论文范文-试论旧上海的保险中介word版下载

保险公司保险论文范文-试论旧上海的保险中介word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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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论文范文:试论旧上海的保险中介word版下载旧上海的保险中介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旧上海的保险中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保险公司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1家代理处46个华安合群保寿公司分支17家代理处14个外商保险公司早期到上海发展业务,基本上委托洋行代理,后来才逐渐组建保险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清朝外商水火保险洋行买办情况表洋行名称买办姓名洋行名称买办姓名老公茂文秉朝怡和过福云泰和作为旧中国最开放和繁华的国际都市,近百年来,上海滩的金融业一直代表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前沿,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早期的保险中介机构也在旧上海得到体现和发展。保险代理与保险经纪曲折前进早期的保险代理人,分为单位代理和个人代理两种,一般都由单位代理,仅个别中小城市有委请当地知名人士代理。上海全由单位代理,经营水险基本委请报关行和运输公司,他们是负责办理提货、装运、报关、保险业务的服务性行业。例如民安产物保险公司投资民益运输公司,包揽保险业务。经营火险除通过经纪人外,大都委由银行代理,因为银行经营投资、押汇、贷款业务,其抵押物资必须办理保险,藉以取得保障。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深感保险收益不小,遂自办保险公司,成为银行的副业,相关保险公司理所 当然依靠股东银行制约其押汇、贷款的抵押物资的保险业务,达到相互密切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成为普遍惯例。信托公司亦有自设保险部,大都属于代理性质,间有直接承接承保出单者,如中央、中一、通易信托公司等。华资保险公司银行投资自开保险公司,名录如下:银行名称自开保险公司或有密切关系的保险公司名称中国通商银行华兴保险公司四海通银行保险公司四海通银行保险公司广东银行上海联保水火保险公司中国实业银行永宁水火保险公司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大华保险公司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宝丰保险公司金城银行太平保险公司大陆银行中南银行安平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东莱银行丰盛保险公司国华银行 民国元年至26年(1912〜1937年)期间,上海华商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置1688个代理处。其中有7家主要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代理处设置数较多。1912-1937年7家主要保险公司设置分支所设代理处个机构、代理处情况表保险公司名称所设分支机构家数数中央信托局保险部分支26家代理处19个中国保险公司代理处82个太平保险公司分支15家代理处240个安平保险公司分支14家代理处224个丰盛保险公司分支12家代理处178个宝丰保险公司分支11家代理处46个华安合群保寿公司分支17家代理处14个外商保险公司早期到上海发展业务,基本上委托洋行代理,后 来才逐渐组建保险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清朝外商水火保险洋行买办情况表洋行名称买办姓名洋行名称买办姓名老公茂文秉朝怡和过福云泰和卢则卿中庸陈甘棠泰隆王铁章丰裕赵馥畴协隆金广生礼和不详天福张少霞禅臣郑锦丰保宏刘子辉中和宋寄生茂生美(姜)桂生裕口潘澄波民国时期除委托美商美亚保险公司、美国保险公会、英商保慎保险公司、荷兰商上海保险代理外,主要代理保险的洋行有65家,这65家洋行有32家设有保险部,有33家未设。民国时期代理保险业务的洋行名录太古洋行保险部怡和洋行保险部永兴洋行保险部立兴洋行保险部好时洋行保险部礼和洋行保险部安利洋行保险部安福洋行保险部百利洋行保险部慎昌洋行保险部有利洋行保险部协生洋行保险部抗口战争胜利后,按照民国33年(1944年)《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 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于民国35年底登记领证的中外代理人有42人。保险经纪人,也称“经理员”,保险经纪人,也称“经理员”,旧称“保险擄客”或“保险跑街”O其基本职能是给保险公司介绍业务,在要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斡旋,促使保险合同签订成立,并为此向保险人收取佣金赖以&活的中间人。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选择保险人,代办保险手续,诸如投保单和保险单的递送,保险费的收取都由经纪人办理,他们对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性质、座落地址、保险金额、保障要求、保费交付或投保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等对保险公司负有诚信责任。此系国际惯例,国外早自明万历三年(1575年)出现保险经纪人以来,为各国保险业普遍采用,成为发展保险业务的主要途径。除保险代理人之外,基本上都由保险经纪人或经纪人公司招揽而来,投保人是绝少自动上保险公司之门参加保险的,因此,经纪人就是保险公司的展业大军。中国早在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6月30日经洋商保险同业公议,于次年9月3FI设立“火险擄客公所”,公布章程,规定登记、限制折扣、违章罚款。因该公所既非合法的正规社团,章程也非法规性质,由于权威性与法制性不强,特别是有些外商保险公司对其视,所以擄客公所自始就未发挥作用。民国25(1936年)年之前,政府没有实施《保险法》和发布保险经纪人管理办法,对经纪人的资格从未规定,凡能为保险公司介绍业务者,都可自居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所延聘的经纪人,无需资格证书,既不签订合约,也不必交付保证金,只要有保险业务即可聘为经纪人,若保险业务量大者,还可给其冠以“业务主任”、“业务襄理”、“业务副理”、“业 务经理”甚或“副总经理”的空头名义,领取特别折扣和津贴,如车马费、交际费等暗佣。大经纪人用特别折扣笼络若干小经纪人附其名下。他们视哪家保险公司给予条件优惠,就给哪家公司做经纪人,今年可以为某几家保险公司做业务,明年则是另一家公司的业务,反正以保险公司给予待遇高低决定英去向,亦有这段时间做经纪人,下个月另有高就不做经纪人了,失业者往往就操“保险跑街”混口饭吃,系没有任何组织管理的自由职业者。上海唯一正规的保险经纪人要数潘垂统主办的“潘安记保险事务所”,设有固定办公处,制度健全,服务周到,聘有郁品芳、陆文祥等6名工作人员,专门接洽火险业务,递送保险单据和收取保险费,钻研保险学识,编写《投保须知》、《火险常识》、《防火知识》等分送保户,宣传保险与提供防灾服务。当时,国内保险业竞争激烈,但在既无政府法令规范,又无相关组织管理制约的情况下,经纪人只顾招探保险业务获取佣金,不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利益,导致保险市场出现不择手段,尔虞我诈的混乱局面。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有鉴于此,于民国25(1936年)年会同上海洋商火险公会,针对时弊,研究解决措施,制订了《保险经纪人登记管理规章》,由两公会同时公布,于同年5刀1日起施行,组织“华洋保险联合委员会”为该规章的主管机构,并负责解释与实施事宜。规章的主要内容:(1)经纪人乃指个人或行号,依据规章向上海市保险业公会或上海洋商火险公会登记领得登记证者。所有经纪人、买办及招揽生意者均包括在内;(2)公会会员除对已登记的经纪人外,不得付给佣金予任何个人或行号;(3)所给登记经纪人的佣金限度,不能超过投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实数的20%;(4)凡公会所规 定火险保价,须详载于各火险保险单上或续保收据上,所有折扣或临时特别折扣,均不得超过85%,且须分别详注于各单上,投保险人所纳保费的实数,亦须在结单及保费收据上注明;(5)会员和认许经纪人,不得以任何策略直接或间接发还回扣予投保险人;(6)为保证认许经纪人履行责任,认许经纪人须在公会缴纳保证金国币(法币)500元;(7)经纪人如有违犯规章情事者,每次须受国币(法币)50元以下之罚款或撤销登记证等。当时登记领证者200余人。截至民国35(1936年)年底,登记经纪人358人。民国36(1937年)年1月17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登记领证办法,注册费由1000元(法币)改为1万元,保证金提高到30万元。由于通货恶性膨胀,保险公司为了竞揽业务谋取存活,更是不择手段拉拢经纪人,漫无限制地任意滥放折扣和回佣,保险市场严重混乱。1949年5月上海解放,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政经济接管旧上海的保险中介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旧上海的保险中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保险公司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委员会金融处发布保字第6号训令,规定各种保险费应按正式保险单上所载之保险费数额,实足照收;经纪人佣金,火险不得超过20%,水险相关范文由写不得超过10%;保费须于保单生效日7天内缴付;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给予津贴。通过严肃整顿,收到实效。并在以后对保险业的改造过程中,逐步取消了经纪人制度。 保险公估业在争议中发展保险公估人(最早称“保险公证人”),在保险业发展初期,赔款案件都由保险公司自行处理,由于各方切身利益关系,单凭一面之词,容易引发扯皮与纠纷,于是作为中间人的保险公证人便应运而生。上海早期的保险公证业务,全由外商操纵,主要有英商鲁意斯摩洋行、三义洋行、瑞和公证拍卖行,美商美敦公证行、保险审估公司等。外商开设的公证行,而且延伸到全国各大城市,许多华商保险公司也是委托外商公证行处理,外商独占垄断了整个保险公证业务。直至民国16年(1927年)始有华商益中公证拍卖行开张,内设鉴估、公证、拍卖三个部,力主提倡由华商办理保险公证业务。公证行本应不偏不倚秉公处理赔款,而外商公证行往往偏袒外商保险公司,很不公正。久之,激起国人的怨愤,纷纷要求政府当局挽回利权,维护国家尊严,吁请华商保险公司不再延请外商公证行的呼声Fl高。民国22年6月25Fl(1933年),上海市商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限制洋商行使公证人办法》,并上报实业部备案,同吋通告各业团体,专函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转告所属会员,指出:各外商公证人既不向中国政府注册,又未经当地有关方面的许可而擅自在中国领域内设置公证机构,行使公证权利,实乃有辱国体。甚至有些华商保险公司也延请外商公证人为其估断,尤属荒诞不经。为维护民族权利,提倡设立华商公证机构,号召华商保险公司不再委托外商公证行承揽有关事宜。民国24年,由箸名会计师潘序伦、王海帆等发起成立“联合保险公证事务所”。民国25年(1936年)11月,上海市商会为提倡华商公估事业, 转发了益中公证拍卖行的呈文给各业。呈文说:“公证者非仅商业行为,实属仲裁性质,凡水火保险遇有出险者,专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灾害损失,双方求得公平的解决,须有各种事物的学识,充实其经验,又必兼有廉洁公正的品德,乃是一种特殊职业。因此,公证人资格在各国均由法律赋予,绝非率尔操觥,与普通业务可以旁鸯滥竽者所能充任。但环顾外商所营,仍多国人相委,与挽回权利一节尚未收效,或因积习相沿,或缘耳目未及,仍予外商以可乘之机……。遇有拍卖公证鉴定估价之事,尽量委托益中公证行办理,庶竟全功。”民国25年(1936年)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鉴于火险保户每当出险之后,其损失的估计向由各保险公司自由委托公证人担任,在遇到同一家企业由数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时,由于各公司所委托的公证人不同,而发生保额较小的公司为讨好保户起见,尽先予以优惠赔偿,致使保额较大的公司不得不照例赔付,以维护公司的信用,尤其是外埠保户出险后的理由最为严重。保险同业公会针对当时的情况,特制定《统一火险委托办法》,规定:不论华洋公司如遇外埠保户出险时,一律要立即用电话通知同业公会,市公会查明有关承保的公司,必须由其中保额最大的公司,为该案件的领袖公司,并由它来负责委托担任估计损失的公证人,商定赔偿金额。其他有关公司都须依照办理。不久,上海市公安局也对公估行加强管理,于民国25年(1936年)12月30H公布《取缔火险公估行收拾火场暂行办法》。以上两个办法实施以后,对于公证机构和委托公证人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收到较好的成效。 上海解放时,尚有华商的中国公估行、益中公证拍卖行、国华公证行等3家,外商的鲁意斯摩公证拍卖行、三义公证行、瑞和公证拍卖行3家,陆续停业。1950年冬,商检总局要上海成立华东区商检局,因无懂行人员,经征得中国公估行董事长卢作孚、常务董事童少生等同意,将人员和公证业务全部转给商检局,上海就此没有民营和外商的公估拍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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