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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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1.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而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和前提条件获得的结果。2.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绝大多数的权利并不包括义务方面。3.自然人自出生到死亡,始终具有权利能力,但权利只在一定时间段内存在。4.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自然人生存的必要条件,不可转让或抛弃;而除人身权之外的权利皆可转让或抛弃。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行为的区别和联系: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

2、行为的基础。二者既互相联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托授权,是指委托人(被代理入)向受托人(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换言之,委托人将其愿意授予受托人代理权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这一行为就是委托授权行为。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以委托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只要委托人作出了这一意思表示,受托人即取得了代理权,授权的法律效果随之产生。委托授权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用书面形式(《民法通则》第65条第l款)。有关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

3、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二者既互相联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托合同则是—种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托方愿意授权,受托方愿意接受。在实践中,为防止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是在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同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一份委托合同,详细规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授权委托书一般只解决代理权是否形成的问题,委托合同则一般只解决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并不当然解决代理权的问题。如果委托合同中有专门的授权条款,明确规定了代理事项

4、、权限、期间等内容,则可不必另行授权,自委托合同签订生效之时,代理人即取得代理权。如果委托合同中并无明确授权的意思表示,只规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事项,则不能认为受托人已取得代理权。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复代理的概念: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自己的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三者间关系1.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

5、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 2.复代理人并不取代代理人,代理人的地位不变,可继续执行代理权,而只是由复代理人分担他的部分职责。3.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4.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5.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表见代理:概念: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诚信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要件:1.客观上存在使诚信第三人相信无

6、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2.第三人为诚信且无过失,并非由第三人疏于注意所致。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故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

7、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属性之高度抽象的表达,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时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具体规范。一、平等原则1.民事主体人格平等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民事法律保护二、意思自治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意志自由2.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8、具有法律效力3.意思表示的内容优先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三、诚实信用原则1.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1)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2)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5)尊重交易习惯、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利等。2.要求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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