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罪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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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罪探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全体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形式越来越广泛地被运用。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院裁判文书的绝对数量有不断增长之势,法院执行工作的权威性有保持并日益加大的现实紧迫性。正为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一样,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义务总是在一些情形下得不到有效的实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是其极端表现形式。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

2、到有效保障,而且严重侵害了法律的权威,对整个社会的法制信念起着不可低估的破坏作用。因此,正确界定本罪的构罪要件,科学把握定罪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基本构成。     (一)客体特征。有观点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性”,犯罪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①,也有的认为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②,还有的认为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③。从理论上讲,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本罪的同类客体。就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言,其是诉讼活动持

3、续中或终结后的书面固定,而远非诉讼活动的全部,有些诉讼过程中的裁定如被拒不执行,显然会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本罪的直接客体只能是同类客体的具体化。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方面,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判决、裁定的司法性。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针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便具有国家强制力,相关义务人必须予以执行。二是判决裁定的执行性,即具有执行内容。没有执行内容的司法文书不存在承担执行义务的当事人,因而也不存在“拒不执行”的基本条件。如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死亡,法院由此作出诉讼

4、终结的裁定,就属于此种情形。三是判决裁定的有效性。不生效的判决裁定对“未来”相关义务人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因而也不存在特定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问题。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对象,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的诉讼领域的不同分为三类:一是民事(经济)判决、裁定,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过程中所做出的判决裁定。二是刑事判决、裁定,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所做出的书面判决、裁定。在判决、裁定中,除了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内容外,剥夺自由刑和资格刑也由于存在被告人

5、是否被羁押,主刑是否执行完毕等情形而具有执行内容。三是行政判决、裁定。从表现形式上看,判决和裁定两种文书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判决是人民法院解决诉讼案件的最主要形式,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终结的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论断④;而裁定则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断定⑤。判决适用于审判终结之时,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诉讼过程。判决只能是书面的,而裁定则可以是口头的。此外,根据20XX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因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调解书、仲裁判

6、决、债权文书等而作出的裁定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二)客观方面特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有能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具体说,一是财产,包括实物、货币、票证等;二是行为能力,即通过自身的能力为特定

7、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2、拒不执行。对拒不执行,学  术界也各持观点。有人认为,构成本罪,必须是当事人以强暴的方法,公然抗拒对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强暴”的方法(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公然”的方式是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⑥。这种观点是依据1979年刑法第157条规定的字面意思得出的,而原刑法第157条的暴力、威胁方法只适用于妨碍执行公务罪⑦。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处理:(1)在法律文

8、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以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所列情形并未局限于“暴力”和“公然”。由此,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1)作为和不作为的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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