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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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程序,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我市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地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接受、受理、审查纳税人和其他当事

2、人依法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依法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税务机关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具体是指市局和具有复议职能的分局。  复议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章 接受复议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要求复议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

3、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五)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六)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7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

4、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七)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须提交有效的证据;  (八)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应要求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  对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应向申请人出具收文清单。收文清单一式两份,由接待人员和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入卷。  第六条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

5、的,应认真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当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具体的复议请求;  (四)有关的事实、理由;  (五)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六)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面向申请人宣读,并经申请人确认。并应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  第七条 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填写收案登记表,连同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及有关材料一并呈报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  第

6、三章 受理复议申请  第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确定承办人。7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第九条 承办人应依照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于三日内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告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受理的,承办人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连同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

7、印件及有关材料送达被申请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入卷。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查后,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应受理的,承办人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复议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将送达回证入卷。  第十一条 已受理的复议申请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提供不真实情况,复议申请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终止复议。  第十二条 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申请人已经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按撤回复议申请处理。  第四章 审查前的准备  第十三条 对已受理的案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指定一名或数名协办人协

8、助审查。  第十四条 承办人可以告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有要求参加复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 要求以第三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出申请。承办人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后由承办人制发同意参加复议通知书或不同意参加复议通知书。  第十六条 承办人于决定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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