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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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www.66Law.cn)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学界对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怎样在有效期限内行使权利持有颇多不同的观点,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也引起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有鉴于此,我们拟通过在实务工作中的碰到的难题以及处理经验,谈谈具体操作,供大家参考。《公司法》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均无明确的规定,也未进行明确的解释①。这不仅使学界对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如何在有效期限内行使权利持有颇多不同的观点,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也引起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有鉴于此,我们拟通过在实务工作中的碰到的难题以及处理经验,在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缺失法

2、定行使期限的情况下,谈谈具体操作,供大家参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拟对外转让的股权所拥有的、优先于非股东第三方进行购买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将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法定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股东应当在何时行使优先购买权,股权正式转让前未行使的,之后是否还能主张呢?《公司法》并未明确,有关《公司法》的三次司法解释也未提及。为此,我们试着根据以前遇到的案例谈谈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需要说明的是,鉴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曾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

3、属关系的限制”,各产权交易所对该类股权转让的操作都有较为明确的公告流程和程序规则,因此,本文仅就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予以分析。千头万绪:一个小案子引起的困惑(一)案例情况某一有限责任公司,其控股股东拟将其所持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于该公司三名股东均天南地北,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不容易,考虑到时间成本,该股东此前就通过口头方式将转让意向和条件向其他股东告知,且并未直接得到任何反对意见。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www.66Law.cn)该控股股东认为,其对外转让股权应当不存在什么障碍,发书面通知只是一个走程序的问题。而根据公司章程,该类事项也可以通过书

4、面投票的方式进行决议。为此,控股股东特安排该公司的法务人员起草了有关的临时股东会通知、议案、决议,同时也特别就股权转让事宜为该股东出具了拟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及回执,有关转让条件告知函、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格式文件,一并发给其他两名股东。出人意料的是,其中一名股东始终未作出任何回应,也未将任何回执、声明及决议文件发回。(二)诸多疑问由于此前过于相信自己的沟通能力以及对其他股东的绝对信任,发出的书面文件,均未设定任何回复期限,导致该控股股东在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其对外转让股权一事上变得非常被动。最后,该控股股东不得不寻求律师帮助。就本案事实,该股东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其能否在未

5、能拿到另外一名股东的同意函、声明、签发的决议文件的情况下,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呢?法律规定的三十日的期限是否是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除斥期间呢?其能否就此认定未回复的股东同意本次转让呢?一旦对外转让,未回复的股东是否仍然能够主张优先购买权呢?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何时过期呢?如果过期,是否其他股东仍然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呢?一句话,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否均需要有期限,如何设定期限,一旦期限到期,股东是候还是不候,回答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说起。众说纷纭:对《公司法》72条的误读和误解(一)《公司法》72条一般规定经2005年10月27日人大常委会修订、2006年1月1日施行

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一般条款。其中:该条第二款就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条第三款就其他股东优先购买对外转让的股权进行了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

7、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www.66Law.cn)该条第四款赋予了股东对股权转让意思自治的权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法》第72条,我们大致可以画出如图一所示。(二)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1、三十日不答复是否可认定为优先购买权的放弃(1)分析我们发现,相较于修订前老《公司法》的规定,2005年新《公司法》增加了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的条款。那么,该30日是否就是放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呢?单从72条第二款规定来讲,我们无法作出肯定回答。有一部分学者认为②,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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