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如何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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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吴学联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我国《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

2、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一)同等条件的界定依照法律规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当是在与非股东同等条件下行使。所谓同等条件,一般认为主要是指转股份的售价格、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等相同。笔者认为,“同等条件”应当是指同等的出资转让合同条件,其中,主指同等价格条件,次指付款条件等。在“同等条件”确定标准上,一般认为在股东转让出资前,应先拟定一个转让条件并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如其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则视为放弃。股东优先购买权与其他优先购买权的基本行使规则是一致的,均为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

3、较之第三人优先购买。该规则体现出的优先购买权人与所有权人间的利益平衡点为:优先购买权人仅能得到交易机会的保护,不因其优先购买权而得到交易中的优惠;所有权人仅受交易对象选择的限制,不因存在优先购买权而使其所有物变现价值受损。这是确定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基础。许多文章在述及同等条件的内涵时,都提出有绝对等同说和相对等同说的争议,并较为一致地倾向于后者。否定绝对等同说的主要理由是,一些第三人能够提供的条件或所有权人向第三人出售标的时所考虑的因素,优先购买权人客观上无法提供或满足。该情形下,将同等条件理解为相对一致并无不妥。但这只是部分现象,优先购买权人恰恰能够全部提供第三人所提供条件的情况并

4、非不存在,该情况下持绝对等同说似乎更加符合立法原义,且便于确定。实践中,经常可以见到径直判决优先购买权人按照出让人与第三人间合同进行优先购买的案例。也就是说,对于同等条件,应尽量确定为绝对一致的条件,如确有必要才可以确定为相对一致的条件。当然,无论以哪种方式确定同等条件,都应主要是指价格的同一。交易条件中,除价格条款外,还有履行期限、付款方式等必要条款,后者不应苛求同一。如出让人基于对第三人的信任,同意第三人在一个较长时间内分期付款或同意先交割后付款。在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优先购买时,显然不能照此办理,而应根据交易惯例和保障出让方实现交易利益的原则重新确定。确定相对一致的同等价格,通常按照折

5、算法和市价参照法进行:首先将出让人同意相应转让价格时所考虑的其他因素折算成金钱;如这些因素是人情、关系等无法折算的因素,则按市场价格确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一)行使期间的存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否应有时间限制?股东在多长时间内怠于行使,会导致该权利丧失?《公司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为此有人建议增补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规定。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

6、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我国目前确认的各种法定优先购买权制度中,仅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过行使期限的明确规定且业已被否定,其他均无行使期间的明确规定。出资转让的标的,可能从几万到几千万不等,且存有诸多因素影响,作出决定所需的时间也不一。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强行划定一个行使期限,可能对于某些交易是不当限制了转让出资股东的转让权,而对另一些交易来说,又不利于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当然,任何民事权利的行使都应是有期限的,且从平衡转让出资

7、股东和其他股东利益出发,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还必须合理。所以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笔者仍然可以作出其他股东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推断。至于究竟多长的一段时间为合理期限,应由法官据股权转让交易的标的、交易双方的实际状况、公司运营的状况、类似交易通常所需期限等多方因素综合确定。这样,既符合现行立法初衷,又能充分保护与促进其他股东积极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因期限不明确,给操作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中对优先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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