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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税务》全国首发:李宝: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的财税困惑及对策(2013-05-1922:12:40)转载▼标签: 转载分类: 财会与税务原文地址:《云税务》全国首发:李宝: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的财税困惑及对策作者:云中飞云中飞按:非常感谢李宝兄弟将好文章选择在《云税务》全国首发,文章很好。同时,云中飞热烈欢迎广大网友选择在《云税务》全国首发文章。《云税务》绝对让你有一个快速发表意见的地方,你发表的意见很快就会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云税务》的投稿信箱是:zhongbi2008@vip.163.com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的财税困惑及对策吉林虹桥税务师事务所 李宝吉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
2、中心 王瑞明【笔者按】“天下风云出我辈,一入江湖岁月催。王图霸业谈笑中,不胜人生一场醉”。林青霞版东方不败的这首诗写得真好。一旦踏入税收江湖,就要面对种种困惑、磨难、甚至凶险,就要结识三教九流、魑魅魍魉,就要编制、遵守、奉行着江湖规矩。人在江湖漂,哪能不挨刀。 幸好江湖中出了一批我们所敬佩的好汉,他们闯荡江湖,他们该出手时就出手。像浪子税侠,当我们遇到融资租赁业务实务中如何开票问题时,他的仗义“直”言,不仅点醒了我们,而且使我们产生了研究这个问题的必要和兴趣。我们将从一个新的角度来审视融资租赁的财税处理,网络中已有的论述将不再成为我们人云亦云的重点。这算是旧歌翻唱、老调新弹
3、。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上个世纪50年代的美国,在我国也不过30年的发展史,但凭其财大气粗的底蕴、“蒙头发财”的气势,正发展得如火如荼。如此强劲的势头,也要顺应社会改革的洪流。在税制发展变革过程中,融资租赁业也遇到了许多的困惑,专家学者们对此开出了很多“对症良药”,有“验方”也有“偏方”,笔者也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对策。一、融资租赁的商业实质会计准则中有条原则,叫实质重于形式,在所得税法部分领域里(如收入的确认、资产损失的认定等)也认同这条原则。如今我们就以此开头,并提纲挈领、贯穿全篇,来分析一下融资租赁的财税问题。融资租赁是集融资、融物于一身的业务,其法律学意义广阔。该从
4、业资质目前尚需银监会或商务部的审批。我们认为,融资租赁在不考虑担保的情况下,实质上是有一种抵押权的资金借贷,但资金借贷业务目前还是营业税范畴,而“物”的买卖则是增值税的范畴,但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业整体则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从会计准则的规定来看,对融资租赁业务中租金的确认与摊销仍然体现了资金借贷中本金与利息的确认与摊销这种逻辑关系,但涉及流转税如何缴纳与发票如何开具,就要遵从税法的规定了,不但二者有一定差异,后者的困惑则更多。二、出租方的财税困惑及对策1、出租方差额纳税的承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
5、、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这是融资租赁业务差额纳税的由来。困惑一: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业会继续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差额纳税吗?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很多人都认为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务继续按照差额纳税,理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
6、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纳税的目的是为了规避重复征税。增值税可以通过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来解决差额纳税问题,但营业税就只能通过立法规定的形式来解决,虽然它也要求可扣除项目要有合法票据支持。财税〔2011〕111号文件这条规定是要解决所有营业税下差额纳税业务的共性问题、从而保证营业税下优惠政策得以继续的,不一定完全适用于融资
7、租赁业务的个性特点。因为从规定的后半句可知,本来增值税业务就是凭票抵扣的“差额纳税”,但由于试点纳税人支付对象可能不在试点地区或者在试点地区但未执行试点办法,所以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凭票抵扣,所以只好采用老办法,但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支付对象即租赁物的转让者都是增值税纳税人,所以无论在哪个地区也无论执行哪种办法,都能开出增值税发票。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营改增的浪潮必将以其不可阻挡之势涌向全国的,所以财税〔2011〕111号文件中许多规定也只是过渡性的,即使像租赁的评估费、法律咨询费等目前不一定完全能取得增值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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