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办高等教育公益性实现中的政府责任

论民办高等教育公益性实现中的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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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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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办高等教育公益性实现中的政府责任李钊【摘要】公益性弱化是当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从理论、法律等方面来看,政府应在维护民办高等教育公益性方面承担起其相应责任。健全法规政策、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财政资助、提供运营服务,正是这一责任中最为核心和最迫切的内容。【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公益性;政府责任一、民办高等教育快速发展中公益性的弱化公益性是教育的本质属性。民办高校在经费来源虽有别于公办高校,但是,两者在公益对象和公益内容上并没有本质区别,两者都“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对国家而言,着重体现在民办高等教育的

2、基本办学方向能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人才要求,民办高等教育在教育过程中能体现社会要求的公正和公平原则,能保障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等;对受教育者及其家长和社会用人部门而言,则表现在民办高等教育能否提供优质的教育,能否提高多数学生的社会生存能力,是否具备较好的办学资源条件,办学过程是否收取合理的费用和提供良好的资源等。诚信办学、依法办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供良好的教育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是当前民办高校秉持公益性最为核心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相当部分民办高校为筹措办学经费或急于收回办学投入,盲目追求学校规模的扩大和办学经济效益,忽视、淡化教育的公益性。其结果是,高等教育的公共性和专业性为

3、市场性和营利性所淹没,进而引发了教育价值失衡、教育行为失范、教育品质恶化等现象。公益性是教育的本质属性,也是民办高校获得合法性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规,无一例外地都把民办教育看作是一种公益事业,把民办学看作是非营利性组织。如,《教育法》第23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些意味着民办高校举办者应将办学作为公益事业来对待,其办学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增长。只有这样,民办高校才能赢得社会、政

4、府、家长及学生的认可,才能取得国家、社会所赋予的合法性,也才能获-1-得生存与发展二、维护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政府的应尽之责确保民办高等教育公益性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要靠民办高校自身的努力,更有赖于政府有效的引导和调控。从理论与法律的视角看,政府在维护民办高等教育公益性方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准公共产品”与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公益性的维护。作为一种高等教育服务,民办高等教育与公立高等教育一样,其直接产出是学生知识、能力的增进,思想品德修养的提高,或者说是人力资本的形成。其生产出的“产品”,不是纯粹的“商品”,而是介于商品与纯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产品。而且,民办高等教育

5、与公办高等教育一样,都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应。也就是说,民办高等教育在给受教育者带来种种收益或满足的同时,具有较强的社会、文化功能,能给国家带来较大的社会收益。因此,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理所当然地应在民办高等教育公益性维护方面承担起相应的责任。2.“市场失灵”与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公益性的维护。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经营具有更鲜明的市场特征,即民办高校经营过程中更多地遵循市场规律,教育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而不是政府,教育的价格基本上以民办高教的成本和民办高教市场上的供求状况来决定。但是,由于市场机制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市场在调节民办高等教育过程中会存在着市场失灵现象。而且,我国的市场

6、经济还处于逐渐完善的过程之中,民办高等教育市场更是刚刚起步,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还不完全具备。毫无疑问,在这种教育市场不完善而又缺乏相应制度约束的情况下,难免会有一些办学者急功近利,不惜以牺牲教育公益性为代价,为个人谋取利益。因此,政府必须从教育公益性的角度出发,通过立法规范各办学主体的行为,对因营利而偏离育人目标、损害教育公益性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同时要求国家加强对教育的监控能力,逐步建立完善的教育市场,以弥补市场调控的缺陷,纠正市场失灵,确保民办高等教育公益性的真正实现。3.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公益性的维护具有法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7、施条例》等相关法规不仅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同时,还明确规定了政府必须承担对民办教育发展行使宏观管理职能。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2-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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