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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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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民间票据贴现问题摘要:随着金融机构紧缩票据贴现规模,民间票据贴现市场越来越广,更多的人参与到了这一过程。那么,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是否合法,又是否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呢?面对现实中存在的大量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又该怎样合理应对?对于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作简要的论述。关键词:民间票据贴现合法性一、民间票据市场产生的背景和成因虽然近些年来国家一直强调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呼吁支持中小企业的成长,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相继颁布,但事实上,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国有企业及一些大型企业表
2、面上与中小企业的地位平等,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还是更倾向于将贷款发给前者,而对后者,则要求较多,这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随着金融机构紧缩票据贴现规模,无法满足企业的贴现需求,企业的生存状况更加恶化。企业为寻求生路,遂转向民间贴现市场。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规范商业汇票相关业务操作,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在第十九条中规定了持票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时,不仅需要提交贴现申请书和所持汇票,还要有与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甚至还需要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这表明,根据规定,金融机构贴现要求较高,审查严格,从而导致了贴现的效率较低。与之对比,民间票据贴
3、现一般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票,无需严格的程序,效率较高,能满足市场快速运转的需求。再者,民间票据市场相较于金融机构的贴现率较低,可以降低企业贴现的成本。传统上普通民众倾向于将储蓄存入银行,但CPI上涨幅度大于同期银行利率,若还是把钱存进银行只会导致购买力的下降,许多民众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出于资本逐利的本性,转而寻求更有利的投资。一方有需求,另一方有供给,二者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民间票据贴现市场。二、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合法性问题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我国是否坚持票据的无因性,或者说,没有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转让票据是否有效。票据无因性原则是世界多数国家所承认和坚持的票据法基本原则,但我国
4、现行《票据法》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而是在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笔者认为,这不代表我国不承认票据无因性的原则,而是我国坚持相对的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体现。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等都体现了票据的无因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与之相对,第十四条则规定,票据债务人
5、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仔细理解这两条规定,也能进一步看出,我国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持肯定态度,只是在我国,这一原则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那么,也就是说,只要持票人能证明其与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无论在其之前的票据转让行为如何以及是否有效,都不影响持票人的权利,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仍能够向银行主张贴现。这也为民间票据贴现市场留下了一个缺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规定较为模糊,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是否合法。而国务院于1998年6月30日发布并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
6、二条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这虽然明确规定民间票据贴现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依法取缔,但该办法是由国务院发布的,属于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法律的效率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就是说,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在《票据法》尚未明确规定民间票据贴现不合法的情况下,由行政法规直接规定该行为不合法,是否妥当,有待
7、考虑。另外,《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国务院于1998年发布的,距离现在年代已久,而票据市场千变万化,这一办法是否还能适应当代票据市场发展的现实状况,也有待考察。三、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2009年2月28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列为非法经营罪的表现形式之一。自此之后,部分法律工作者便认为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应归为非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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