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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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试行办法 根据《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参保登记第一条 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参保范围:(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它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第二条 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和单位整体参保。凡属于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办理城镇居民基

2、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实行城镇集体户籍管理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持集体户口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统一到所在县区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第三条 首次参保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城镇非从业居民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没有身份证的少年儿童除外),以及其它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6(二)享受低保人员提供《汉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参保登记上月领取低保金的存折。(三)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

3、残疾人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没有身份证的少年儿童除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当地残联的有效证明。(四)三无人员(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民政部门有效证明。(五)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六)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由父母提供暂住证、原籍户口簿、外出务工证明和长期劳动关系证明。(七)参保人员近期同底二寸免冠照片2张,三岁以下

4、幼儿母子或父子同底照片2张。第四条 续保缴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户口发生变动的居民办理续保手续时须提供户籍发生变动的相关资料。(二)低保人员续保时须提供续保缴费上月领取低保金存折。6(三)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续保时须提供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第五条 新生儿、完成农转居的被征地农民和新转入汉中市城镇户籍的各类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在三个月内参加保险并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六条 参保登记程序(一)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及其他家庭成员参

5、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核定个人缴费数额,并在指定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二)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三无”人员分别持当年《汉中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民政部门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三无”人员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确认身份,核定个人缴费数额,并在所属乡镇街道(社区)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在指定银行缴费。6(三)实行集体户

6、籍管理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持集体户口卡(常住人口登记表)、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统一到所在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负责参保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等工作。(四)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审核、汇总参保居民信息后,统一到所在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将本辖区内参保居民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保险费征缴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对各县区参保情况进行稽查。第二章缴费第七条 筹资标准(一)城镇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2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40

7、元,财政补助80元(中央财政40元,省级财政28元,市、县区财政各6元),其中,对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140元(中央财政70元、省级财政49元、市、县区财政各10.5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二)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中央财政40元,省级财政28元,市、县区财政各6元)。其中,对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

8、费部分,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中央财政45元、省级财政31.5元、市、县区财政各6.75元)。6第八条 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缴费期,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 参保登记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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