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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的角色擅变陈洁‘、、,内容提要:日益抽象化复杂化和金融交易模式的日益综合化专业化导金融产品的致金融市场投资者群体的身份转化与角色擅变。非专业投资者或者大众投资者逐渐与消,。费者融合成为一类新的市场主体即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是为满足非营业性的个体金融需要而购买或使用金融商品或者享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对于金融消费者存在其中,。的法律关系需要建构体现特殊宗旨或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我国可以在保留现有证券、银行、保险、信托分业监管和分业立法的格局下,建构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核心的金融服务法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键:词投资者金融消费者金融服务法,,在当代市场经济环境中市场运行不仅
2、以商品或服务的不断丰富和变化为显著特征而且不断改变利用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的身份角色及其相互间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的日趋融合在金融市场领域创造出日新月异令人目不暇接,,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交易模式利用金融产品和居于金融交易模式中的金融市场投资者其经济功能、身份角色和市场地位也相应不断变化。金融产品的日益抽象化、复杂化和金融交易模式的日益综合化、专业化,导致金融市场投资者群体的进一步分化与部分投资者的身份转化。面对这样,的市场变革进程和市场主体分化格局诸多市场发达国家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列为金融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并将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上升到了保护
3、金融消费者的高度然而因何可以把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市场投资者在法律上视为消费者其中的法理根据以及立法政策究竟因何与为何是金融市场立法进程中预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证券市场投资者出发通过考察大金融背景下投资者所承受投资风险的变化及其市场,,身份地位的擅变探讨如何立足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在金融企业和投资者利益均衡发展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金融法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的角色擅变、“”一投资者买者自负的内在逻辑与现实变异,。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体系结构中基本而重要的主体要素也是证券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虽然,我国证券法并未对投资者概念作出具体的界定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证券市场投
4、资者这一概念已,,,基本达成共识即指具有一定资金来源从事以证券为介质或手段的投资活动对证券投资收益,。,享有所有权并承担投资风险的证券市场主体包括机构投资者与自然人投资者简言之证券市场投资者就是资本市场中有价证券的购买者。,,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不可或缺的主体正因如此各国证券法均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基。尽,,“”本宗旨管如此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买者自负历来被认为是证券市场普遍遵,、、循的不言自明的基本法则并与公平公正公开三原则一同构成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理念基础。“买者”,,与规则原点推究自负背后的市场逻辑就是在证券市场运行机制中证券投资必然伴,,。,随着风险收益是风险的补偿而风险则是
5、收益的代价因此在投资活动中期望获利者理所应,,当地要为自己的投资行为负担风险接受由市场机制决定的任何投资结果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根据“买者自”,,损负原则所设计的证券法律制度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从经济,、,关系上看其与证券市场上的发行人市场中介机构一样都是旨在通过市场活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群体从法律关系上看其亦与发行人市场中介机构一样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证券投资者依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投资就应当对投资的结果自担责任,“”,从法理上说买者自负与传统民法中的自己责任具有相通性其制度建构理念与功能设计都是基于同样的人性假定和市场交易(或社会交往)机制。在近代民法上,作为法
6、律基本建构要素,“、”。的人被假定为自律性开拓自己命运的经济人〔1〕既然法律范畴的人都具有充分理性和意思,。,“是理性的就顺理成章地要为自己理性决定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在市场经济范畴中即市场主”。〔:2〕自己责任从一个理念原点衍生出两个基本法律原则一是主体行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为;给他人造成不利后果应就自己行为所造成损害向他人承担法律责任如赔偿责任二是主体行,。为给自己造成不利后果则应自己负担不利后果而不能归咎于他人根据这两个原则建构的法律规,。范构成民事责任和风险承担体系从而把市场行为及其风险后果的经济规则与法律规则融为一体,具有经济理性与独立人格的市场主体依照其自由意志作出的交易行
7、为由行为人自担其交易后果是,,。“”最顺理成章的既合乎市场理性也是市场规则对市场主体的基本道德要求这一买者自负原,、则在证券市场交易中得以贯彻并演化成分配证券市场交易风险划分证券市场各主体责任的基本法律规范。基于该原则,非出于法定情形和正当理由,投资者不得将证券交易损失归结于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代理人、其他证券交易参与人、证券市场行政及自律监管机构,不能将交易损失归结于。〔3〕,“”其他主体和外部因素可以说买者自负原则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