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

ID:33585076

大小:127.21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2-2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_第1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_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_第3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_第4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暂行规定【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    号】沪府发﹝2002﹞24号【发文日期】2002-07-20【实施时间】2002-07-20【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其他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

2、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6月24日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

3、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外国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负责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认定和审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地区总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财税、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条件)  

4、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四)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未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可以以管理性公司的形式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的地区总部。  基本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各项规定,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跨国公司,可以参

5、照本规定申请设立地区总部。  第六条 (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在本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一)投资经营决策;  (二)市场营销服务;  (三)资金运作与财务管理;  (四)技术支持和研究开发;  (五)信息服务;  (六)员工培训与管理;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七条 (申请材料)  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外经

6、贸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八条 (准予或

7、者不准予的决定)  市外经贸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决定准予的,应当发给认定证书或者批准证书。  第九条 (备案)  市外经贸委应当及时将地区总部的认定和批准情况,报国家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条 (工商登记和年检)  取得认定证书或者批准证书的,应当在收到认定证书或者批准证书后30日内,到市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  地区总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年检。  第十一条 (优惠政策)  在本市设立的具有研究开发功能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高新技

8、术企业优惠政策;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浦东新区优惠政策。  地区总部为其员工提供关键技能培训服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资助。  第十二条 (进出口经营权和退税)  鼓励和支持地区总部在本市设立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  行使投资管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