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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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1〕98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鼓励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一步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

2、。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商务委负责地区总部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  工商、财政、税务、外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

3、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认定条件)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  (三)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商务委

4、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七条(审查)  市商务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

5、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地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一)投资经营决策;  (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三)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四)商品采购、销售及市场营销服务;  (五)供应链管理等物流运作;  (六)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七)员工培训与管理。  地区总部因经营需要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有关部门提供审批和登记便利。  第九条(资助和奖励)  新

6、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办和租房的资助。  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跨国公司设立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资助。  资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资金管理)  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

7、地区总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投资性公司可以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简化出入境手续)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地区总部的中国籍人员,由有关部门提供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需要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8、入境。  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二条(简化就业许可手续)  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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