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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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作者:刘昂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日期:2014年9月2日  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一年有余,其中一条与亲属拒证权有关的规定不仅在法律修改时引发争议,而且在实施中因为薄熙来案的庭审微博直播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这场史无前例的微博直播充分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欲望,也引发了公众对一个问题的强烈关注和质疑,即薄谷开来为什么可以不出庭作证?作为薄熙来受贿案中最为关键的证人,薄谷开来在丈夫两次强烈要求其出庭作证、且在法庭依法通知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拒绝出庭,并得到了法庭的允许,其依据的正是2012年《刑事诉

2、讼法》第188条。该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如何从理论上解析公众对薄谷开来不出庭的质疑之声,如何理解并科学评价《刑事诉讼法》的这一修改,这是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这一修正有何价值意义,在实施中可能遭遇哪些风险,发展趋势是什么,这些问题急需研究探讨。  一、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解读  笔者认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的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亲属拒证权是证人拒证权的一种。

3、所谓证人拒证权,也称作证特免权,是指特定范围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身份,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证人拒证权是证人的适格性与可强迫性相分离的一种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拒绝自我归罪权;因职业原因拒绝作证权;因公务秘密拒绝作证权:配偶、近亲属之间的拒绝作证权。可见,作为证人拒证权的一种,亲属拒证权的核心是拒绝作证,是指为了保护或促进特定身份关系,法律允许具有证人资格的近亲属依法对自己掌握的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并赋予其有拒绝法庭调查询问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利。亲属拒证权意味着亲属证人有权以任何

4、形式、在任何场合拒绝作证,而不仅仅是拒绝出庭作证。相比之下,第188条仅仅赋予了亲属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而没有免除亲属作证的义务,将之归纳为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更为合适。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权利行使的主体  权利行使的主体仅限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这三类近亲属。这包含两层含义:(1)仅限于被告人的近亲属,而不包括被害人的近亲属。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证言也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不利影响[2],按照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并不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2)近亲

5、属被严格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而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3]《民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由此看出,188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仅仅是近亲属的一部分。  (二)权利行使的阶段  权利行使的阶段仅限于审判阶段。需要注意的是,第188条并不是以证人权利的方式规定的,而是以列举法院职权的方式表达的一一法院可以强迫证人出庭作证,但近亲属除外。这意味着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行使仅限于审判阶段,在其他场

6、合或诉讼阶段亲属仍有作证的义务。换句话说,公检法机关在出庭以外的其他场合(或诉讼阶段)询问亲属证人,亲属证人仍然应该予以配合。  (三)权利行使的内容  准确理解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内容应该把握以下两点:  1.亲属只是有权拒绝出庭作证,而无权拒绝承担作证义务  “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除外规定是附着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条款之上的,按照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只有同时满足“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及“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

7、要出庭作证”三个条件的,证人才应当出庭作证。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证人都不需要出庭作证。在此基础上,第188条进一步规定:如果以上三个条件都满足,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近亲属除外。因此,对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理解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亲属证人和其他证人没有任何区别,也要履行证人的作证义务。这意味着亲属证人和其他证人一样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配合侦查人员的询问工作,如不如实作证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对于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亲属证人享有拒绝出庭的

8、权利。因此,第188条所规定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自然不应该适用于亲属证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亲属证人仍然负有作证的义务,应该以不出庭的方式提供证言,配合侦查人员在侦查程序中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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