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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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构想作者:付鸣剑来源:《现代法学》2000年10月第22卷第5期摘要:本文对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提出了从立法、司法实践、社会因素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的构想。关键词:刑事证人;作证制度 1.确立传闻法则传闻法则是指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的证据法则。这里所说的传闻证据是指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对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所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它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传闻陈述,即向法庭转述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的陈述;二是书面陈述,即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在公审期日外把自己感知到

2、的案件事实写成书面形式,提交于法庭;三是陈述笔录,即没有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听取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的陈述后所制作的笔录。确立传闻法则,在证人适格性问题上便可将那些非原始证人的作证资格予以排斥,因为如果认可非原始证人的作证资格,就会剥夺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原始证人的反询问权,违背了诉讼的程序公正;加之非原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低,而且对非原始证人无法实现交叉询问,若以非原始证人的证言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便很容易出现错判、误判的结果。〔1〕另外,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可以规定传闻法则的例外情况,如

3、原始证人死亡,在有其他证据证明非原始证人的陈述确信无疑的情况下,对其陈述也可以作为证据加以采纳等。2.确立证人资格豁免制度在证人资格问题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虽然对证人资格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那些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及从事特殊职业,或从事有关公务的人员并不可行,因而常常出现这些人不作证或出庭作伪证的情形,而且司法人员对这些人的证言也持有保留或消极的态度,所以确立我国刑事证人资格豁免制度已势在必行,应该用法律对下列人员证人资格的豁免作出明确规定:(1)司法人员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代表国家

4、查清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司法人员在对案件的侦查和起诉过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如果允许司法人员出庭作证,将形成自追自证的局面,不利于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同时,由于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特定身份,即使其在法庭上如实作证,也会引起当事人的猜疑,并进而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导致缠讼等不好的社会影响。(2)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由于受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知悉由于对其信任而告诉的案件情况,除非其内容属于策划犯罪或欺骗行为不能充当本案证人。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5、第22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受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性”,如今,律师,包括辩护律师享有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已成为国际惯例,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能否充当本案证人却没有作出规定,所以,我国只有对辩护律师的证人资格作出豁免,才能既保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又符合国际惯例,这也是同律师职业道德相符合的。(3)配偶及其三等血亲以内直系亲属一般情况下都不能充当证人,只有一方是另一方的被害人时除外,从而可以有效的减少证人不作证或出庭作伪证的情形。(4)因职业、职务或公务而得知案件情况的人

6、,为保守职业和公务上的秘密,不能充当本案证人的角色。即使改换职业或职务也不得在秘密解密前就自己所知道的案情充当证人。3.明确证人享有的权利具有证人资格豁免的人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这样首先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促使证人作证制度更保障实体真实和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统一目的的两个方面,当两者发生矛盾、冲突时,需要从宏观上权衡利弊得失,作出最佳选择。“证人拒证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某些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报。”〔2〕的确,

7、亲情伦理关系、律师的职业信誉和从事公务、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及公务秘密是值得加倍促进和维护的,如果从查明案情的需要出发,置其于不顾,从某种意义上讲就会失去社会安定的基础,降低当事人对律师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从事公务和公职人员的信任,使得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遭受精神的折磨和心灵的扭曲地打击,进而导致更多的案件难以查清。其次,确立证人享有拒证权,可以减少法定情形以外的证人无故“拒证”现象,也有助于法律的实施。中国封建社会尚有“亲亲相隐不为罪”、“亲不为证”的法律规定,也体现出自古以来人们对亲属伦理关系的重视。4.进一步明确证人

8、的义务及证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1)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必须到法庭接受询问。对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证人,法院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证人经批评、警告后,经再次通知仍未出庭的,可拘传其强制到庭履行作证义务。对证人适用拘传的理由基于以下几点:第一,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在无法定例外情形之下,必须出庭作证,证人不履行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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