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构想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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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构想  陈凤英周广平  1997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审判控辩式的模式,刑事案件中证人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参与人,证人当庭作证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简称拒证)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此现象的存在,制约刑事审判庭审功能的发挥,困扰了刑事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2、。当然,证人拒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不足有重要的因果关系,本文试从分析立法现状,建议建立强制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角度,给解决证人拒证现象提供一些参考,并与同仁共同探讨。  一、我国当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一)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是刑事诉讼法又在第157条中规定:对未到庭

3、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8条第2款就更加明确的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使《解释》第141条关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就显得苍白无力。上述法律规定之间、最高院司法解释之间明显存在选择性矛盾,一方面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另一方面又规定未出庭的证言可以“出示”的方式进行质证,并能作为定案依据,这样在当今取证困难、办案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

4、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以书面证言、询问笔录代替出庭证言,以宣读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作证是法定义务,但是如果证人坚决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司法机关能依据什么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呢?通观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均没有明文规定对拒证的制裁条款。而刑事诉讼法在第47条只是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解释》第142条也只是规定审判人员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

5、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只要证人不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拒不出庭作证仍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一定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的证人作证模式,但是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证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解释》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37条第2款规定: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陈述的,公诉人应当要求延期审理,

6、由人民法院再次通知证人到庭提出证言和接受质证。据此规定,如果法院再次通知证人,而证人仍拒不出庭作证,该如何处理,《规则》及有关解释均未作规定。如此,反而会导致诉讼成本增加,诉讼资源浪费。  由于法律规定缺乏对证人拒证的强制性规定及惩罚措施,导致证人应当作证和到庭作证的制度显得形同虚设。  (三)保证证人出庭的责任没有落实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例外情形应当经人民法院准许。那么由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及对证人出庭的费

7、用由谁承担,法律及《解释》均没有规定,《规则》第337条规定: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但是从控辩诉讼模式来看,法官在法庭上是居中裁判,举证责任应当由公诉人和辩护人承担,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司法实践中,通知证人出庭由法院负责,但保证证人出庭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却无法确定,所以在法院发生通知后,证人出不出庭,则完全由证人本人决定,没有制裁和管理的机构。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责、权、利规定不均衡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刑事诉讼法及《解释》、《规则》只是单

8、方强调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应享有的权利及因作证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补偿,却未见任何规定,因为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法定义务和拒证的责任相脱节,自然就会导致证人对作证持消极态度,互相推诿,甚至拒绝作证,因此,立法的疏漏给证人拒证提供了合理的借口。  (五)对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措施不完善,使证人心有余悸。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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