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规定的四种共有关系(专利知识讲座23)韩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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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3、专利法中规定的四种共有关系我国专利法中一直没有关于共有的规定,第三次修改专利法,追加规定了共有关系。修订后的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专利法作上述修订显然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专利权和有形财产一样,也存在共有问题。但专利权的共有与有形

2、财产的共有又不能完全适用相同的规则,因此,需要对涉及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共有关系作出专门的规定。归纳上述规定,应当认为共有关系有如下内容:1、共有人对共有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约定优先。这与有形财产的共有关系是相同的,有形财产的共有也首先是从约定。当然,“从约定”并非是绝对的,即不能违反强行性规范。如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到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后生效。对该程序就不能“约定优先”,无论共有人之间怎样约定,转让权利时,均要所有共有人共同行使权利即共同签章才有效。其实许多有形财产也是一样,所谓“约

3、定优先”,我们应当理解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约定。如甲乙共有人约定由甲方实施,而乙方不实施,但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如果有上述约定,则在实施的问题上,上述约定优先。2、共有人没有约定时,共有人之一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技术。该规定也是合理的,如果由于共有人之间有矛盾,造成专利技术无法实施,显然是与专利制度的宗旨相违背。但如何理解自己实施,专利法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的那样细。如果专利权人自己有工厂,是典型的自己实施。如果专利权人没有工厂,但以委托人的名义,委托其他工厂代为生产其委托的专利产品,算不算专利法中规定的

4、“单独实施”。笔者认为应当算,因为受委托人生产的专利产品仍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应当认为是共有人自己的实施。3、共有人没有约定时,共有人之一可以与他人签订普通实施许合同。如何理解“普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虽然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均没有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类型进行分类和定义。但根据司法和学术界的共识,可以认为我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分为三类,一是独占实施许可,即只有独占实施权人自己可以实施,专利权人均不能实施的许可合同。二是独家(排他)实施许合同,即只有实施权人和专利权人两家可以实施,三是不受限制的普通实施

5、许可合同。专利法第15条所述的普通实施许可显然是指第三种情况,因为如果包含前两种情况之一,就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益。顺便提及的是,有些国家专利法不允许共有人之一许可他人实施,如日本专利法73条和英国专利法36条均规定了许可他人实施要所有共有人同意。但基于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在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权获得许可费,公平的解决了共有人之一许可他人实施的问题。我国如此规定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在于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即促进将专利技术由潜在的生产力转换成现实的生产力。4、共有人之一许可他人实施而取得的许可费,或者是收益,

6、“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显然这样规定亦是合理的。因为虽然其他共有人没有实施,但仍然是权利人,应当有从实施的共有人处获得利益的权利。但这种分配是“一刀切”的平均分配还是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笔者认为应当属于后者。专利技术的实施并从中取得收益是一件复杂的事情,涉及到实施专利所投入的资金,承担的风险。获取利润的原因也是复杂的,既有“创新”的成份,也有营销的成份(包括广告推销)。所以,将专利法规定的“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理解为合理分配更为适当。5、专利法第15条除列举了上述四种情况以外,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以规范

7、没有列举到的情况,即在出现没有列举到的情况,“行使”共有权利,“要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专利法第15条的“兜底”条款是否涵盖了所有未列举到的情况?是否涵盖了所有程序、包括诉讼程序中对共有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并未涵盖。应当认为该条款也是相对的,比如专利法只规定了许可他人实施取得的使用费要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合理分配),未对共有人自己实施所得收益其他共有人是否有权获得分配作出规定。显然“兜底”条款不应当包括此种情况,否则将会出现明显不合理现象。如共有人之一是自然人,另一方为公司法人。假定自然人没有实施能力,双方又达不成协

8、议,是否该自然人就不应当从另一方实施获益中取得合理的分配?对此,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613-29条第1项有明确规定:“任一共有人可为自身的利益使用发明,但须公平补偿没有亲自使用或发放使用许可的其他共有人。友好协商不成的,补偿额由大审法院确定”。因此,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我国应当由实施一方向未实施方进行补偿,建议象这样的内容下次修改专利法时追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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