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权力清单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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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城江区分局行政权力事项清理汇总表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处罚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0年国家主席令第33号修正)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

2、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城江区分局法规监督股2行政处罚对制造、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产品合格印、证,以及他人厂名、厂址的计量器具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第2次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下列情形之一的计

3、量器具:……(三)伪造或者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产品合格印、证,以及他人厂名、厂址的;……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或者第十五条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合格印、证,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城江区分局法规监督股3行政处罚对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合格印、证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第2次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计

4、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合格印、证。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或者第十五条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合格印、证,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下列情形之一的计量器具:(三)伪造或者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产品合格印、证,以及他人厂名、厂址的;(四)无产品合格印、证,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以及制造厂厂名、厂址的;(六)用残次的零配件组装的。第十五条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合格印、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城江区分局法规监督股4行政处罚对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质检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第二十一条违反本

6、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口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城江区分局法规监督股5行政处罚对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国家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26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

7、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城江区分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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