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县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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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沐川县县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填报单位:沐川县环境保护局(公章)序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对应省上公布的县级指导清单的部门和序号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1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环境保护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保留2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环境保护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保留3行政处罚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环境保护部门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

3、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保留4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环境保护部门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

4、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保留5行政处罚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罚环境保护部门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八)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

5、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保留6行政处罚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罚环境保护部门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七)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

6、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或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保留7行政处罚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罚环境保

7、护部门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保留8行政处罚环境保护部门8保留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

8、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八)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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