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_德国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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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义松:美国、德国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第14卷第6期2000年11月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OFJIANGSUPUBLICSECURITYCOLLEGEVol.14No.6Nov.200071994-2016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i•109•李义松:美国、德国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71994-2016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

2、htsreservi•109•李义松:美国、德国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法学研究。美国、德国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71994-2016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i•109•李义松:美国、德国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71994-2016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i•109•李义松:美国、德国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李义松摘要:美国和德国都

3、追求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但两国产品责任法的内容、表现形态、发展道路却有很大不同。产品责任法无法摆脱市场和经济形势的制约,及时修订产品责任法显得十分重要。关键词:产品责任法;产品;产品责任诉讼当事人;美国;德国中图分类号:D97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1(2000)0fr0107-11271994-2016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i•109•李义松:美国、德国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719

4、94-2016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i•109•李义松:美国、德国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107美国是当今世界上产品责任法最完善、最发达,也是最复杂的国家。美国法在该法域创造性地提出了诸多法律概念和原则,并逐步为各国所引进和采用。在欧洲,联邦德国于1989年12月15日通过了《联邦德国有缺陷产品责任法》,并规定了柏林条款,适用于统一后的德国,这就使得德国产品责任法更具特色。研究和比较两国产品责任法,有助于对世界产

5、品责任法律制度发展脉胳及趋势的把握,对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也不无借鉴意义。一、美国、德国产品责任法律标准沿革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标准,美国经历了从“无契约,无责任”到侵权法与契约法并用,从过错责任到过错推定责任,最终演变收稿日期:20000屮05作者简介:李义松(1963—),男,南京大学哲学在职博士,扬州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律师,南京,.成严格责任的发展阶段。在美国,最初的产品责任仅限于缺陷产品的实际购买者与缺陷产品的销售者之间,即受害人必须与产品的销售者之间存在买卖契约关系,销售者违反了其间的买卖合同中明示

6、或默示的品质保证致使买受人受到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沿袭的是英国“契约当事人原则”惯例。随着工业发展速度的加快,特别是产品销售方式的变化,缺陷产品造成事故的发生率也越来越高,其中有相当部分受害人与产品制造人或销售人没有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美国立法者,特别是集司法与立法于一身的法官们对“缺陷产品引发事故的惨重结果完全由受害人承担,提供这种具有危险性的缺陷产品且获得了高额利润的产品制造人却没有被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现状的公正性提出疑问。1852年,纽约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在Thomasv.Winche

7、syei•案中首次排除“契约当事人原则”,判令与受害人并无买71994-2016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i•109•李义松:美国、德国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卖合同关系的药品制造人承担赔偿责任。1916年,纽约州法院的Caidozo法官进一步在MacPhersonv.BuickMotorCo.案中,课以所有提供商品的人,对合理预见的第三人所受损害负责。Caidozo法官结合Thomasv.Winchesyei•案解

8、释道:如果他有过失,危险可预知,他就有责任”。Cardozo观点的一个关键,就是制造商的社会义务。此案判决后,其他许多州也陆续摒弃了“契约当事人原则”,追宄制造商的过失侵权责任。这样,缺陷产品损害在美国由契约法单独规范时期,发展到契约法与侵权法共同规范时期。在过失产品侵权责任发展的同时,许多州法院的法官出于保护受害者的需要,将传统英美契约法上的明示及默示担保责任原则运用于产品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虽然上述案例排除了“契约当事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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