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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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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权益保障与行为规制杨松郭金良摘要:股权众筹融资作为一种依托互联网技术应用发展起来的直接融资方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的融资难题提供了一条低成本、高效、便捷的途径。社会各界在关注股权众筹融资的立法模式、融资方式、投资者保护等问题的同时,也应当重视股权众筹融资平台这一融资核心纽带的研究。众筹所具有的“大众”“小额”“公开”等特征,决定了股权众筹融资应当按照“公募”方式发展。中国正在进行的《证券法》修改及股权众筹融资管理规则的制定,应当对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含义、主要责任、禁止性义务等内容作出详细
2、规定,以“权责利”明晰的方式实现市场主体的权益保障。同时,应当设计符合中国实践需求的股权众筹融资小额豁免制度,借鉴网贷机构的监管模式,建立对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机制,实现平台行为的有效规制。最后,从行为合法性的角度,还要再次讨论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标准问题,为互联网金融活动参与者提供合理的行为预期。关键词:股权众筹;股权众筹融资平台;权益保障;行为规制;小额发行豁免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804(2016)06-0131-12一、股权众筹融资平
3、台的发展困境与监管难题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飞速发展与违法违约等实践问题的不断涌现,国家开始集中力量治理互联网金融市场。在“政府监管者—市场经营者—消费者”三维主体关系中,基于市场经营者相较于消费者的优势地位,强化消费者保护已成为社会各界的一种普遍共识。但在政府监管者与市场经营者的主体关系中,作为市场关系重要参与主体的市场经营者却常常处于劣势地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因作者简介:杨松,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金良,辽宁大学法律与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沈阳,110136。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加
4、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研究”(13JZD012)阶段性成果。1312016.6此,在相关政策文件、立法解释和学术研究中,加强对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对互联网金融类市场新兴主体的权益保障。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载体,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伴随着2016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管理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尽管两“办法”在某些地方还存有瑕疵、层级较低,
5、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P2P网贷平台终归有了各自领域的规范依据。反观互联网金融领域潜力巨大、适用范围更广、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效果更明显、对资本市场影响意义深远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其行为的法律法规却迟迟没有面世。尽管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已经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众筹办法(意见稿)》),并由中国证监会深入讨论,但目前的结果仍然是让人翘首期盼。当前,围绕股权众筹融资这一互联网金融业态,学术界讨论较多的是其合法存在与健康发展问题,很少关注股权众筹融
6、资平台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监管方法等内容。实际上,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作为融资双方的中介机构,既要提供项目融资信息,又要提供一定的项目审查责任,还要定期发布项目进展相关信息,可以说,在整个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融资平台处于核心的纽带地位,已成为新兴市场领域的重要参与主体。但是目前这一重要主体却因为没有适当的规则、规范而面临合法发展的难题。一方面,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名称、含义、法律地位等关涉主体资格方面的内容仍然没有在法律上得以明确;在具体行为规范上,融资平台的经营范围、权利义务、禁止性责任、信息披露内容与方法等基本权益相
7、关内容也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失。另一方面,由于股权众筹市场乃至互联网金融市场在我国都属于新兴行业领域,对有关监管模式、监管方法与手段、行为合法性等方面的市场行为规制的制度建设还不够成熟。现行《证券法》在证券公开发行审核制度上的严格设计,导致监管机构在对股权众筹等新兴资本市场对象进行行为规制时“左右为难”,不知是应遵守私募规则,还是按公募程序实施,拟或施以特殊豁免的制度规范。因此,从市场主体权益保障与市场秩序维护的角度出发,研究、分析、讨论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行为规制等问题,对我国资本市场和金融法治建设
8、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二、股权众筹融资及中介平台的界定“股权众筹融资”是一种重要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但有关各界对其内涵界定一直存在分歧。有学者从募集属性的角度认为,中国现有的众筹实践与传统意义上的众筹存在差别,尽管制度目标上较为吻合,但我国目前缺少股权众筹存在的法律制度基础,已有平台多是通过限制投资者资格、人数、投资金额①等方式避免被视为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实质上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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