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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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姚峥嵘姚峥嵘(1971—),南京中医药大学副教授。(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南京210046)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高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常常不知所措,要么以牺牲学校合法权益为代价来息事宁人,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高校工作、阻滞高校发展的严重问题。因此,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性质及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从而减少对高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声誉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高校

2、、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性质界定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高校规模的扩大和大学生公民身份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在法律上反映这种社会关系的变化,准确定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性质,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性质进行准确的界定,以便于做好处理和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场所、生活设施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

3、损害的法律事实。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具体看来,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法律要件的学生损害才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范畴:(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如学生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而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之外发生的损害则排除在外,如学生返校、离校途中,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都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二

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空间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管理的场所和设施内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如在教室、宿舍、操场、实验室等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空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而在高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人身伤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如在高校不负有监管职责的游戏、娱乐场所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不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高校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高校在校学生是指取得国民教育体系内公办和民办的全日制学籍的在读学生。国民教育体系外的学校在校生的损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

5、故的范畴,如社会上举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学员的伤害事故就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大学生人身损害事故伤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知识产权损害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指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7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等结构一定程度的损伤或者死亡,如学生与学生间、教职员工与学生间、第三方与学生间打架斗殴等造成学生受伤害的,就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而单纯的精神损害、财物失窃等则不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大学生自从入学伊始就与高校建立了一种事实上的法律关系。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一定的民事责

6、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总体上可划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根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笔者主张对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竞合应采取允许竞合模式。(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违约责任长期以来,对于高校与在校学生关系性质的认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都深受起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参考文献:[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目的在于维护绝对主义的君主和高级官吏阶层的特权以及官僚主义的行政优越性。该理论对行政法关系的内容的分类标准,与一般统治关系的“对世关系”相反,是以“对人关系”为基础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公共团体等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在

7、一定范围内对相对人享有概括的命令的强制权力,而另一方负有绝对服从的义务。它的特征表现为:第一,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特别权力人对相对人享有概括的下命令权,不必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第二,适用特别规则。特别权力人可通过设定内部规则来限制相对人的基本权利;第三,法律救济途径缺乏。相对人权益受到侵犯后,不得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及请求国家赔偿。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M],台北:台北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48、96-101页。在一般著作与教科书中使用了内部行政关系概念,[2]参见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

8、-131页;杨海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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