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行为的效力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行为的效力

ID:33396308

大小:161.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2-25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行为的效力_第1页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行为的效力_第2页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行为的效力_第3页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行为的效力_第4页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行为的效力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行为的效力》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http://www.chinalawedu.com/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行为的效力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行为的效力。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二)无效类型法律后果无效(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6)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1)自始无效;(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缴财产

2、;(3)部分无效不导致全部无效。部分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例题·单选题】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2005-3-9)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http://www.chinalawe

3、du.com/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选项A正确。甲、丙恶意串通损害了乙的利益,因此,乙有权请求宣告甲、丙之间的行为无效。选项B错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1年,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1年的期限。因此,不能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行为。选项C错误。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两个债权都已经到期,本案中,甲对丙的债权还没有到期。因此,乙不能行使代位权。选项D错

4、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指的是侵犯绝对权,不包括债权。【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2012-3-52)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http://www.chinalawedu.co

5、m/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本项中,甲医院虽然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但其行为并没有损害到国家利益。因此,该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另外,《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可知,甲医院与乙签订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

6、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本项中,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目的是为了避税。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该合同无效。选项C正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据此可以,“代孕”合同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7、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项中,乙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该合同应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注意:部分无效与全部无效【例题·单选题】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2)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http

8、://www.chinalawedu.com/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甲被乙打成重伤,该案件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甲、乙双方就乙的刑事责任不得“私了”,甲、乙关于“甲不得告发乙”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乙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在构成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乙关于双方之间赔偿问题的约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