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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属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民法论文题目: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属性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关键词:民事行为效力未定可撤销附条件法律属性内容提要:民法著述关于民事行为的理论多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内容,其意为“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涉事者主要包括“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和无权代理行为”。比较国外欠缺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中第三人保护的制度设计,我们认为,所谓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完全可以转换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这一制度设计符合民
2、法的私法属性。德国法系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向来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学说和规定。(为了行文简便,本文中的“民事行为”与“法律行为”两相通用。)至于其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附条件民事行为的关系,从比较法以及利益衡量的视角观察,颇值思考。其中,民法学著述关于附条件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关系,或者没有涉及或者限于片语。(限于下文提到的两位作者的著述中的相关论述。)从查阅的有关文献看,在中国大陆目前已经出版的民法学著述中,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关系,有两种学说体例。一种是将附条件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法律行为并列分述。其表现形式有三:其一,在民事行为概念项下
3、,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和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并列置于同一层级目录中,如魏振瀛教授主编的《民法》(第四版);(类属于这一编写体例的还有如房绍坤教授主编的《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其二,在法律行为的效力概念项下,将上述两者并列置于同一次下层级目录中论述的,其分属的下层级目录分别是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和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如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总论》;(类属于这一编写体例的还有如胡长清主编的《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梅仲协主编的《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等等。)其三,在法律行为概念项下并列论述附条
4、件的、附期限的和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如陈卫佐著《德国民法总论》。[1]当然,这一体例与德国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密切相关。另一种是在著述中只限于专门论述附条件法律行为,不涉及效力待定法律行为,如日本福井政章著,陈海瀛、陈海超译《民法原论》等。(我国学者徐国栋著《民法总论》也没有涉及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行文之际,笔者电话联系了徐国栋教授,向他请教为何没有把国内惯常的效力待定法律行为问题列入著述,他回答曰:此书出版时间久矣,不甚记得为何。看来,他在行文的时候,并没有对此等问题做深思熟虑地思考,所以,“不甚记得为何”也就情理之中了。)同理,这一体例也与日本民法典的规定不无关
5、系。对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附条件民事行为关系的这一著述现象,就其原因而论大致有二:一是,认为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制度,分属于不同的制度范畴,适用于不同的调整领域,并因之将其并列两立分别论述;二是,认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外延包括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故而在著述中只谈论附条件法律行为而不涉及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从可能性方面考虑,限于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德国法系民法典与法国法系民法典在此一领域有着重大的区别,对其研究,现显有不够。这也是本文得以立论的法律基础。)面对这一局面,加之效力未定法律行为是否可以不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等,有一个问题就提到了我们的面前:效力待
6、定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属性到底如何?对这一似乎被我们熟视无睹的学术问题,需要重新拾以审视眼光来观察判断。一、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含义和分类关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含义,胡长清先生认为,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与否未定之法律行为也。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与已生效之法律行为的区别自不待言,唯其与无效之法律行为以及可得撤销之法律行为也显有区别。于此,胡先生又进一步认为:盖无效之法律行为,非发生效力与否尚属未定,乃其法律行为确定不生效力故也;又得撤销之法律行为,乃其结果归于有效无效,而非其法律行为发生效力尚属未定也。[2]338我国台湾学者施启杨先生认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系发
7、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必须有承认或拒绝的行为介入其效力,始能确定的法律行为。此种行为既不是完全欠缺生效要件而当然无效,也不是有瑕疵而得撤销的法律行为,而系一种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3]黄立教授认为,法律行为之生效,可因不同之理由而须第三人之同意,如未获同意而作为则其行为之效力处于未定状态,此正与得撤销行为相反,其行为因欠缺此一外在生效要件,而暂时不生效力,如经事后之承认,则可发生效力。基于当事人之利益,法律例外的容许此种效力未定状态,而使契约的效力暂缓决定。[4]439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指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民事
8、行为。[5]196关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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