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用中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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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刍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用中路径探索摘要:传统的刑事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讯问方式简单粗暴,非法取证、超期羁押,嫌疑人对嫌疑人的权利告知流于形式、限制律师会见等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符合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扩大了证据的类型以及证人的保护制度、延长了拘传、报捕以及加强拘传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这要求侦查工作积极应对挑战,转变执法理念、提高队伍素质、创新工作机制,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最短时间内适应新修刑诉法。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刑讯逼供侦查模式一、新刑事诉讼法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增加了侦查经费的消

2、耗一般来说,侦查工作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寻找相关证据时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与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成正相关,获取证据的难度越大,所投入的相应侦查资源就越多,反之,则越少。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旦确立,非法实物证据以及其他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都将被排除,直接影响了侦查的取证工作,侦查人员不得不重新寻找其他证据,而真实的证据是有限的,如果被排除的证据是真实的,那么就等于减小了侦查人员找到其他真实证据的概率,如此一来,侦查人员不得不投入更大的侦查资源而这种资源的耗费,但这种情形只存在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之初,也就是存在于侦查工作还无法适应规则并仍然习惯于用非

3、法的方法获取实物证据的阶段。(二)收集和固定证据的标准更加严格新修刑诉法增加了证据种类,明确了证据标准,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上述修改对司法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提出了更加规范、严格的要求。新修刑诉法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范围和程序。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均势在必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与进步,更是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的必然要求。新修刑诉法对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适用绝对排除的原则,对于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采取相对排除的原则。这些都必然要求侦查部门在收集、固定证据方面

4、不仅要注重证据的证明内容,同时要注重收集和固定证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避免因证据是非法获取或不能排除是非法获取而被排除。(三)律师的提前介入加大了侦查活动的难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着取证困难的问题,因此取得口供成了至关重要的环节,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也起到了一定的取证作用,因此律师介入案件侦查,并在侦查阶段取得

5、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可避免地存在律师被利益所诱惑,给犯罪嫌疑人等出谋划策以逃避问题的可能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侦查人员顺利取得口供。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对新刑诉法的举措和建议(一)转变侦查理念,提高侦查技术水平一是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应该将取证工作理念由过去的由供到证转向证供结合,由证到供转变,突出强调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改变依赖口供的证据模式,证据证明理念要从被动说明合法,向主动证明合法转变;二是根据“两个证据规定”,通过严格贯彻讯问过程中的全程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从被动说明证据合法到主动证明证据合法的转变,牢固建立证明侦查合法的证据链;

6、三是加强现代技术手段,适时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提高侦查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水平,从根本上改变依靠笔嘴腿的方法,从而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和执法公信力,实现由供到证向供证结合证供互动的侦查模式转变。(二)严格执行证据收集的禁止性规定一是禁止采用暴力或者变相使用暴力手段取证不能出现故意主动与犯罪嫌疑人有肢体上任何程度的冲突;二是禁止采用非法威胁的方式取证不能以追究近亲属的法律责任为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威胁取证;三是禁止采用非法欺骗的方式取证,如不能以无法兑现结果的承诺形式骗取供述;四是禁止非法指供,如严禁出现将行贿人的交代材料或相关证人的证言等直接交犯罪

7、嫌疑人阅读;五是禁止非法诱惑取证,不能出于定案的需要对没有犯罪故意的某些情节诱惑其作出犯意表示而后以其证言认定行为。(三)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能力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侦查人员在必要的时候必须出庭接受调查,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应对出庭带来的挑战:一方面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争取把每个案件需要的证据都固定到位,做到证据充分规范合法,尽量避免侦查人员出庭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在出庭作证的时候,首先侦查人员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围绕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其次,侦查

8、人员出庭作证与普通证人出庭的要求有所不同,其作证活动是对检察机关公诉人指控职务犯罪的支持辅证和说明,侦查人员应当加强与公诉人的沟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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