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执行中财产调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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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执行中财产调查探析【摘要】在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程序是实现民事执行的重要环节。在现阶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所有以财产为标的的执行案件都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存在问题突出,大量案件因为找不到被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在实践中很多的执行案件存在着诸如找不到被执行人,找不到被执行的财产,协助执行人不愿意提供协助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因此需要对我国的财产调查制度进行研究探析。【关键词】民事财产调查制度;财产调查权;制度完善民事执行,也叫做民事强制执行亦或是强制执行,它是指国家执行机关依据

2、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强制力使债务人履行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从而能够满足、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这样一种行为。民事执行的目的在于能够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很好的实现,从而确保法的实现。在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程序是实现民事执行的重要环节。通过我国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制度的立法和运行情况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财产调查制度仍存在众多的问题,相关的立法过于简略,财产调查的方式在现实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以及硬件条件方面还不够完善。而通过对他国相关制度的研究,可以发现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制度,在调查主体,调查方式

3、和调查的相关保障措施上他国的相关制度都为我国提供了丰富的借鉴经验,尤其是德国的代宣誓制度和英国的债务人名簿制度对该制度的完善有重大的启示。民事执行中的财产调查制度不仅关乎我国法院执行的效率,关乎着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更关乎着我国法的价值的实现。因此对这一制度的完善是充分实现相关利益的最重要的环节,存在实现现实价值的意义。而对该制度完善的最主要方面在于现实的立法形式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填充,在财产调查的三种最主要方式上进行内容上和可行性的完善,并在传统的三种方式上引进更新的补充调查方式以及相关的协助调查制度。目前,民

4、事执行案件中数量最多的就是金钱债权案件。而此类案件的执行,关键在于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法院才能针对不同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不同的措施。要解决当前“执行财产难寻”,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成为关键。虽然新民诉法第217条增加了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有力补充了现行的财产调查制度,但目前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法院依职权调查存在的问题。在长期以来的执行实务中,法院包揽整个执行过程,承担了包括搜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内的所有义务,逐渐形成了只

5、要法院立案受理,就对案件全权负责到底,申请执行人完全依赖于法院,没有主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意识,认为自己只需要等待法院通知,接受执行标的。但这种模式客观上却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脱离在整个执行程序之外,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产生角色错位,直接影响法院及时执结日益增加、日趋复杂的民事案件,承受了过重的压力。其次,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案件单一,可以集中精力调查,且花费较少;而执行人员一般案件很多,难免精力分散,且法院在调查前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往往一无所知,调查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

6、行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经验,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另外,法院进行调查,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尤其被执行人在异地的情况下投入更大,实践中经常发生因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而引发不满的事件。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仍存在不足。新民诉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这一规定有力补充了我

7、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主要是申报内容、申报程序尚不明确和完善,仅笼统地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至于如何申报,申报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还未加以细化,有待相关司法解释的补充和完善。三、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有待加强。首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责任的规定甚少,仅在《执行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这些规定对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责任仅作了概括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其次,申请执行人缺乏

8、调查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手段。有的机关对当事人的调查以没有法律规定或为客户保密为由拒绝协助调查,不少机关根本不接受当事人的调查,当事人调查困难重重,无法完成调查责任。第三,由于长期以来的执行实务中法院包揽整个执行过程,承担了包括搜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内的所有义务,申请执行人完全依赖法院,根本没有主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意识。笔者认为,要建立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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