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育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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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任督二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朱庆育*甲每天上班都要在路过乙的报亭时买一份每份一元的日报。这天,甲把一张5元的纸币放在乙的报亭柜台。乙收下后,递给一份日报并找回4个1元的硬币。存在几项法律行为?又设:(1)甲不以现金、而以刷银行借记卡(储蓄卡)的方式支付报款。存在几项法律行为?(2)甲不以现金、而以刷银行贷记卡(信用卡)的方式支付报款。存在几项法律行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案例改编自:Rüthers/Stadler,AllgemeinerTeildesBGB,16.Aufl.,2009,§16Rn.8.德国当代著名法学家雅科布斯(H.

2、H.Jakobs)指出:“德国法典编纂的体系特点既不在五编制,亦非前置总则之体例,而是物法与债法的截然区分。”HorstHeinrichJakobs,GibtesdendinglichenVertrag?SZ119(2002),S.288f.区分物法与债法之后,即有了变动物权的行为(物权行为)与负担债法义务的行为(债权行为)的分离,从中抽象的法律行为概念亦得以成为法典公因式,并因此撑起总则大厦。在此意义上,王泽鉴教授以“任督二脉”比喻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与处分行为(物权行为)之区分,王泽鉴:《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第218页。可谓是

3、形象而精准。然则,应当如何理解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概念?一、概念用法(一)负担行为负担行为系德语Verpflichtungsgeschäfte的汉译,直译“义务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Brox/Walker,AllgemeinerTeildesBGB,34.Aufl.,2010,Rn.103;HeinzHübner,AllgemeinerTeildesBürgerlichenGesetzbuches,2.Aufl.,1995,Rn.626;Larenz/Wolf,AllgemeinerTeildesBürgerlich

4、enRechts,9.Aufl.,2004,§23Rn.31;DetlefLeenen,BGBAllgemeinerTeil:Rechtsgeschäftslehre,2011,§4Rn.26;Rüthers/Stadler,AllgemeinerTeildesBGB,16.Aufl.,2009,§16Rn.9.该行为义务即给付义务(Leistungspflicht),负有给付义务之人则是债务人。因而,负担行为亦称债务行为(schuldlicheoderobligatorischeRechtsgeschäfte),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Detl

5、efLeenen,BGBAllgemeinerTeil:Rechtsgeschäftslehre,2011,§4Rn.19;Schwab/Löhnig,EinführungindasZivilrecht,18.Aufl.,2010,Rn.437.从对方当事人着眼,负担行为亦可定义为创设给付请求权(债权)之行为,ReinhardBork,AllgemeinerTeildesBürgerlichenGesetzbuchs,3.Aufl.,2011,Rn.448;DieterMedicus,AllgemeinerTeildesBGB,10.Aufl.,2

6、010,Rn.207.也许正是在此意义上,民国以来,汉语选择了与“物权行为”具有对称美感的“债权行为”作为对译语词。负担行为以契约为原则。单方负担行为较为少见,德国法上,仅包括悬赏广告(Auslobung)、捐助行为(Stiftungsgeschäft)与遗赠(Vermächtnis)寥寥数种。Fikentscher/Heinemann,Schuldrecht,10.Aufl.,2006,Rn.72.6/6除了民事领域,商事领域亦存在若干单方负担行为,其中尤以票据行为为典型,如汇票的背书、承兑及保证。另外,我国实证法上,一人亦可设立有限公司(《公司

7、法》第58条),而设立人有义务在公司设立后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移转相应财产权利(《公司法》第28条第1款)。此一人公司之设立行为当属单方负担行为。除上述少量单方行为外,其余负担行为均为契约,称“债务契约”(Schuldverträge)。在我国,债务契约最集中规定于《合同法》。《合同法》所称合同概念虽然未必局限于债法领域,《德国民法典》将契约(Vertrag)置于“总则”编,清楚地表明,契约规范通用于法典各编。《民法通则》第85条前句未就其所谓“民事关系”的性质作出界定。通说认为,合同既被规定于“债权”一节,并且被84条规定为债的发生原因,自应限缩

8、解释为债权契约,并由此拒绝物权契约之概念。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第262页(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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